在打擊相關違法犯罪過程中,執法機關往往只注重對犯罪嫌疑人個體處理,并沒有深挖到底,既沒有牽出犯罪鏈條上的所有違法者,更沒有對相關單位管理不善導致的瀆職行為進行追究
近兩年,多位明星公開批評、斥責行程航班信息被泄露,抱怨不堪粉絲接送機騷擾。在新浪微博搜索“××明星航班”“刷關”等關鍵詞,很多售賣各種明星航班信息的賬號就會跳出來,并要求買家加微信私聊。記者調查發現,除了個別明星經紀公司故意泄露信息,給明星造勢提升人氣外,粉絲獲取明星信息遠比想象的容易。黃牛在網上公開銷售明星包含身份信息和航班號的信息,最便宜只需15元,最貴的則能賣到100元左右。
雖然明星屬于公眾人物,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的個人信息可以隨意泄露,尤其是身份證號、航班號等私密信息,在泄露后容易讓信息所有者陷于不安與危險中,而這些私密信息更是受到法律保護。我國刑法中規定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事實上,黃牛在網上公開違法銷售大量明星信息,已涉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當前,公安機關有必要及時刑事立案,鎖定出售者并查清信息泄密途徑,將所有參與者繩之以法。相關事件,也是對航空公司等公民信息保有機構的舉報信。明星的信息都能夠輕易泄露,更何況升斗小民?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將相關犯罪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擴大了犯罪主體范圍,然而,依然沒有斬斷個人信息非法泄露的鏈條。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刑罰只是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沒有嚴重到構成犯罪的泄露行為,行政處罰依據不足。而諸多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只要有一環出現管理疏漏或者工作人員出售、泄露,就將導致個人信息的非法流出。可是,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僅九龍治水,更是定位、權限不明確。
此外,在打擊相關違法犯罪過程中,執法機關往往只注重對犯罪嫌疑人個體處理,并沒有深挖到底,既沒有牽出犯罪鏈條上的所有違法者,更沒有對相關單位管理不善導致的瀆職行為進行追究。當前,一些職能部門的信息管理失職行為是觸目驚心的。為今之計,有必要改變立法的碎片化現象,制定系統化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個人信息編織嚴密法網。
首先,強化涉個人信息機構、組織的管理責任,對之信息管理與保護制度制定國家強制標準,對各環節嚴格審核并工作留痕,濫用職權者與瀆職者都將承擔法律后果。其次,應構建起包括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的法律責任體系,讓泄露行為無論大小,都能受到相應懲罰。最后,可以考慮設定專門的信息管理行政部門,加強日常執法,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信息泄露違法行為進行及時追究,同時,對所有涉個人信息機構、組織進行日常指導、監管,防微杜漸。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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