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在昆明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表決批準了《昆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保山市龍陵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條例》。
其中,《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今后在地鐵上乞討、賣藝、進食,將會被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將被追責
據了解,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系統。《條例》中提出,禁止以下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及屏蔽門等;強行上下車;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非法持有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等違禁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斗毆;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等場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在行車設施上丟棄物品,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軌道上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城市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控制保護區內的水域實施拋錨、拖錨等活動;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其中,針對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行為,以及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等行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自行車進站將被處以50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來飽受詬病的地鐵乞討、賣藝、攜帶寵物等地鐵不文明行為,被納入條例禁止行為中,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例如,冒用他人優惠類記名票卡(證件)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兜售及派發印刷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賣藝、隨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擅自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攜帶畜禽、寵物(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攜帶自行車進站乘車(已折疊的自行車除外),在車站、列車內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處以50元罰款;在列車上進食(嬰兒、特殊病人除外)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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