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胡某闖紅燈過馬路,與行駛中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記者27日從廣東省檢察院獲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賠償款20萬元。
行人胡某闖紅燈過馬路,與行駛中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胡某因此獲刑,并承擔巨額賠償,再次將行人闖紅燈違法行為,推上了風口浪尖。行人與摩托車相撞,行人反而要承擔主要責任,從情感上講,似乎讓人難以理解,也難以接受。殊不知,行人胡某是闖紅燈時被撞的,明顯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理應為這起交通事故承擔法律責任,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時下,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已經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已經成了一種生活習慣。特別是,由行人闖紅燈引發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見,治理行人闖紅燈,從小處講,是營造文明和諧的交通環境,從大處講,是制止行人違法,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嚴厲禁止行人闖紅燈”等納入了規范范圍,使治理行人闖紅燈有法可依。
問題是,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已先后將醉駕、盜竊路面井蓋、駕車故意在交通擁擠路段“碰瓷”等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對于行人闖紅燈,只規定了民事責任,沒有規定對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行人在闖紅燈之前,是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結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為,如果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可見,行人闖紅燈被撞獲刑,是一堂生動的交通法規課,其警示教育意義不容小視。換言之,這起事故的處理結果,應成為交警部門查處行人交通違法的實踐標本。比如,對于行人闖紅燈,即便是沒有引發交通事故,也要對行人實施行政處罰,情節輕微者,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者,實施行政拘留;對于行人因闖紅燈被機動車撞了,無論后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對于行人因闖紅燈,而引發的撞死撞傷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應當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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