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在路上開,禍從后面來”
劉某駕駛三輪車正常行駛
被后車追尾,后車司機當場死亡
劉某卻要獲刑一年三個月
但二審又改判無罪
這是怎么回事呢?
劉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摩托車追尾,追尾司機曾某系醉酒、無證駕駛,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的劉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審獲刑一年三個月。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的違章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曾某從后面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與曾某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
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廣州中院日前終審改判劉某無罪。
摩托車司機醉酒追尾死亡 前車司機被控交通肇事罪
事情發生于2016 年 2 月 6 日零時許,劉某駕駛無號牌農用自卸三輪汽車,沿 355 省道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廣州從化區城郊街新開村路段時,被曾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追尾碰撞,曾某在事故中死亡。
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曾某左胸部多發性、閉合性、粉碎性肋骨骨折,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經調查,交警部門發現被害人曾某屬于無證駕駛,且事故發生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36.4mg/100ml。
交警部門于同年 2 月 8 日發布了尋找目擊證人及督促肇事駕駛人投案自首的啟事。 2 月 16 日,公安機關在從化區城郊街荷村一花場內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
劉某述稱,事發時他駕駛農用三輪汽車搭載家人從風云嶺花市出發前往荷村途中,行駛到荷村路口時,突然聽到一聲巨響,他馬上停車并往后看,沒有看到什么。侄女說是后方的車撞上一輛摩托車,隨后摩托車又撞上了他駕駛的三輪車尾,“沒看到什么,走吧走吧”。
“當時沒有吃藥,也沒有喝酒,因為車上人員催促離開,沒有下車查看就離開了。”劉某稱,此后為了取妻子落在花市的手機,其開著另一輛小型越野車搭著妻子路過事發路段,看見有救護車和交警到場,當時沒有停車,“有想過投案,并向交警說明情況,但因花場工作忙就沒有去。”
事故調查報告書認定:被告人劉某駕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且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曾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定帶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為此劉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檢方據此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7 年 5 月 23 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本案的性質、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上訴:正常駕駛無過失
劉某上訴稱,他在事故發生時聽到車后有類似啤酒瓶打破的聲音,但向后看并未發現什么,車上乘客也表示無異樣。他是正常行駛,在案發當晚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也沒有其他過失。
劉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本案全部證據都是間接證據,不能證明劉某駕駛的三輪汽車與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即使發生了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深度醉酒和無證駕駛且沒有保持跟前車的安全距離所致,被害人不僅是肇事者而且還構成危險駕駛,其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并且,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事故發生后,其駕駛及離開現場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及被害人的當場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劉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改判:無罪
廣州中院經審查全案的事實和證據認為,現場提取到了劉某三輪車尾燈燈罩碎片,以及根據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筆錄及照片,再加上劉某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足以證實兩輛車有發生碰撞。
本案的焦點在于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通常是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于刑法上的責任。多數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納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但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均應當如此,尤其是涉及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將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應當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的分析判斷。
本案中,上訴人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即交警部門所認定的逃逸,與被害人曾某死亡的結果有無因果關系是本案的關鍵。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和交通警情單,證實2016年2月6日00時10分許事故發生,00時15分20秒有群眾報警,00時17分稱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可能已死亡,00時34分電話通知120,00時40分交警到場,00時44分120醫生到場后證實被害人已死亡。
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被害人曾某是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屬于當場死亡。
上訴人劉某在本案中駕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當然也屬于違章駕駛,被害人曾某追尾碰撞時,劉某正在同一車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駛,其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
碰撞發生后,劉某在未真正確認是否發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認為其應該沒有責任,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因被害人系從后面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可以認定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
因此,盡管上訴人劉某在本案中有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是二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訴人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劉某無罪。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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