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訊(記者常玉坤 通訊員李忠勇 甄曉霞)2月27日,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帶民事案,被告人康某開無牌無證拖拉機發生事故,過失致人死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賠償受害人的親屬各項損失共計41.8萬余元。
2018年5月17日17時許,井陘縣某村受害人陳某等人去臨村王某的沙場買沙子和水泥,沙場老板王某打電話聯系了開拖拉機的被告人康某(無駕駛證、無行車證、無牌照)運輸沙子,商量由陳某支付貨款和運費,后陳某帶領康某往自己家中送貨。途中,康某還和陳某拉了鐵管子等物品。17時40分左右,在陳某的帶領下,康某開拖拉機到陳某家門口的巷道口,因巷道為上坡道路,鄰居一婦女還提醒昨日有人拉白灰時就差點出事,最好卸點沙子再上坡。康某在卸了一部分沙子后開車上坡,因車斗重,致使車頭翹起,車頭水箱內的沸水濺出,將康某的身體燙傷,沒能控制住車輛,從駕駛位掉下,拖拉機失去控制后,將位于拖拉機右后角推車的陳某擠在墻上致死。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拖拉機,載重物經過陡坡時觀察不夠,對其拖拉機性能掌握不好,對載重拖拉機上陡坡時可能發生車頭翹起,車身后溜的嚴重后果預料防衛不足,未確保行車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嚴懲。但該自愿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理。此事故,被告人康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陳某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但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為次要責任。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康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機動車輛猛如虎,稍不小心就會出事故。在農村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尤其修建房屋,離不開用農用汽車、拖拉機和三輪車等機動車拉貨,但有的人不辦駕駛證,也不給車輛掛牌照,對車輛性能不甚了解,開車技術不過關,就隨意上路跑運輸,存在極大危險性。被告人康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拖拉機過失致人死亡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這一事故,不僅給受害人造成家破人亡,而且也致自己受傷、坐牢和巨額賠償的嚴重后果。因此,希望農民朋友應吸取這一沉痛教訓,凡開農用汽車、拖拉機和三輪車等機動車的人都要辦證、掛牌、購買保險,并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謹慎駕駛,確保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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