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甘肅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會后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全國兩會他提出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以及嚴重超速的行為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議案。
近年來,全國發生機動車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的案件增多,在高速路上超速現象頻發,個別超速嚴重。按照現行規定,倒車、逆行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都按行政處罰予以處理。
尚倫生認為,這種處理沒有把握這些違法行為的實質危害性,導致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嚴重超速事件有禁無止。為了有效遏制這種嚴重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將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向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以及嚴重超速的行為一律納入刑罰制裁的范圍。”他直言。
據了解,到2018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4億輛,全國高速公路總里程突破14萬公里。
尚倫生指出,這些行為侵害的都是不特定群體的安全,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公共安全法益。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向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以及嚴重超速的行為(小客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載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及校車超度達20%以上),都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他建議,將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的行為以及嚴重超速入罪。
為此,尚倫生提出兩種方案:將刑法第114條規定的“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向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以及嚴重超速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刑法第115條規定的“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為“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向或在中央隔離帶調頭以及嚴重超速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他還提出方案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具體規定。內容同方案一。”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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