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確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正常有序開展,根據《浙江省公路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浙江省定價目錄》等規定,從2020年11月1日起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有關事項。
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對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或其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以下統稱救援者)及時免費拖曳、牽引至最近出口外的臨時停放處,救援者不得收取拖車費用。
高速公路吊車服務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車輛搶修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開展救援服務前,救援者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明示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救援服務事項、施救時間及地點、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監督電話等。收費時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提供結算清單及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救援服務的管理,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通過簽訂協議、考核、回訪等方式進一步規范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確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正常有序開展。
浙江省高速公路吊車服務具體收費如表。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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