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云南省交通運輸廳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高速公路限速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省交通運輸廳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云南省優化高速公路限速工作實施方案》。其中,必須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示、高速公路限速值、測速路段及點位等信息; 對公路技術規范沒有特殊限定的路段,不得隨意降低限速等信息引人關注。
具體的限速優化調整措施是,一般路段限速,長500米及以下隧道與主線同速。設計速度100公里/小時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小客車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時,其他車輛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時;設計速度80公里/小時的高速公路,小客車最高限速110公里/小時,其他車輛最高限速90公里/小時;設計速度60公里/小時的高速公路,小客車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時,其他車輛最高限速80公里/小時。特殊路段,比如長500米以上中長隧道、對應設計速度其平面曲線最小半徑采用了極限值、用2014年以前《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設計建設的高速公路連續10公里以上的長大坡下坡路段、道路交通事故較多路段,限速值按照調整后該路段最高限速降低10公里/小時。
針對測速路段提示標志,明確特殊路段的限速值與前后道路不一致、限速值差超過20公里/小時的,采取提前1000米、500米預告或逐級限速等方式,提前設置限速原因提示牌和逐級降速標志,引導車輛平穩減速,避免“斷崖式”道路限速。對同一路段不同車型限速差超過30公里/小時的,原則上速差控制在20公里/小時,并完善相關標志標牌。對于測速監控設施,明確高速公路一般路段不設置測速取證設備,高速公路測速取證設備主要設置在公路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的特殊路段。因安全管理需要,確需設置測速取證設備的,在同一路段、同一方向間距不得小于30公里。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立交橋匝道一般不設置測速取證設備。
據介紹,12月11日至31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按照調整方案對限速標志進行拆除、更換;公安交管部門按照調整方案對高速公路測速取證設備進行調整或規范。調整工作完成后,省級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將適時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對導航提示等進行更新。本次高速公路限速標志和測速取證設備調整更新后,任何地方和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新增限速標志和測速裝置。因特殊路段交通管控需要增設測速取證設備的,必須報省級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審批后方可設置,并向社會公示,經省級公安交管部門現場驗收合格后方可設置和使用。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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