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溫濟聰報道:深圳證券交易所12日表示,為方便上市公司辦理重大資產重組業務,該所日前發布了對重大資產重組業務辦理規則修訂后的具體內容。此次業務規則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將重組按是否需要行政許可分為兩類,分別履行不同的披露程序;進一步明確重組相關方承諾、評估或估值及盈利預測、每股收益攤薄填補措施等方面的披露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所對非行政許可類重組問詢的內容及重組方案的修訂情況。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進展較慢,不按規定的進程時間發布、披露內容不規范的情況比較突出。”國開證券首席分析師李世彤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深交所重新修訂具體規則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為的市場化程度將加大,信息披露的規范性也不斷加強。”
為進一步提高并購重組審核透明度,實現審核過程全公開,中國證監會日前已開始實時公開并購重組審核過程中提出的反饋意見和申請人相應的回復內容。“為落實證監會相關安排,此次業務規則細化了具體披露要求:在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收到證監會重組反饋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不晚于收到反饋意見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收到反饋意見的情況及反饋意見內容。”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上市公司應積極準備對反饋意見的回復材料,并在履行完畢反饋意見回復涉及的決策程序后,披露反饋意見的回復內容,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同時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上市公司在公告反饋意見的回復內容后應及時向證監會報送,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未向證監會報送反饋意見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深交所是站在投資者保護角度出臺相關監管規則的。”宏源證券研究所副所長易歡歡表示,明確上市公司相關盈利指標,有利于投資人了解被并購標的,從而給出更為合理、客觀的估值和研判。此外,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所對非行政許可類重組問詢,也體現出監管層對重大資產重組業務處理更為透明、合理和規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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