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十三五”時期,省委、省政府提出“構建四大交通走廊”“實施萬億綜合交通工程”“努力打造1小時交通圈”為目標的綜合交通發展戰略。但隨著交通行業改革發展,監督手段不足、執法效率不高和支撐保障不強等問題日益顯現。“交通建設質量安全關乎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加快該領域地方立法,有助于確保我省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人說。
《條例草案》對從業單位責任作了細分,規定建設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還明確了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各項具體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認為,為了切實做到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建議增加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明確相關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的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近年來,一些工程類項目存在違規層層轉包、分包現象,由此產生的安全質量問題也比較突出。對此,省人大常委會建議,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同時明確總承包單位的責任邊界,細化強化各自責任。
“我們在調研中還發現目前交通建設工程趕工期的情況比較多,成為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建議,在《條例草案》的總則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建設、勘察、施工單位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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