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一些老板、高管、高收入務工人員等往往提出高達上萬乃至上百萬元誤工費的索賠主張。面對這樣的高額誤工費,官司的另一方表示難以接受。如此高額的誤工費,究竟該不該賠償?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只要履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提供完備的證據,高額誤工費是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請求被駁回
高級月嫂索賠半年9萬元
在近日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中,高級月嫂樓女士提出了高額誤工損失索賠。今年初,她被唐女士駕車撞倒,致左臂骨折,住院一周。交管部門認定唐女士對事故承擔全責。
據樓女士稱,因這次左臂受傷,她6個月無法投入正常的家政月嫂服務工作,應按出事前自己1.5萬元的月工資標準,由唐女士賠償6個月的誤工費。但唐女士提出,雖然樓女士主張高額月工資收入,并強調這是月嫂行業市場均價,可是在庭審中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最后,樓女士主張9萬元誤工費損失的訴求被法院判駁了。
老板索賠半個月20萬
另一起侵權賠償糾紛案中,健身中心老板徐先生更是提出了“半個月20萬元”的高額誤工費索賠請求!
這位老板稱,員工梁先生離職時,與他發生口角,進而產生肢體沖突。“他猛擊我的頭部一拳,導致我倒地受傷,被送醫后住院治療。”徐先生認為梁先生的毆打行為是對其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的侵害,應賠償其住院產生的醫療費損失1萬元。“另外,由于我住院導致此期間健身中心無法正常經營,當月營業額銳減20萬元,這部分損失應作為健身中心經營者的我的誤工費,由梁先生賠償。”
庭審中,徐先生提交了其住院醫療記錄、公司事發前6個月的經營利潤統計表,用以證明由于事發當月自己因傷入院半月,當月公司的經營利潤比事發前6個月的平均經營利潤減少了20萬元!
在法庭上,梁先生對徐先生的住院醫療記錄表示無異議,但對經營利潤統計表并不認可,認為此統計表并無任何第三方統計單位或國家稅務機關的認可,也沒有公司報表等財務報表佐證。
面對高額誤工費損失的索賠,梁先生認為老板徐先生作為主張權利方,應提交證據證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其具體標準,而他未能履行舉證義務,僅以公司經營收入為標準主張誤工損失,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梁先生認為老板先期存在推搡等行為,存在過錯。
徐先生主張自己作為健身中心老板,健身中心的營業收入減少部分即為其誤工損失,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營業收入與個人收入并不能等同。另外依據法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法院認為,徐先生作為主張誤工損失的一方,應對誤工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據徐先生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具體所受的誤工損失。最后,法院判決梁先生擔責70%,賠償醫療費損失7000元,但駁回了20萬元誤工費損失的索賠訴求。
請求獲支持
高管被打傷索13個月誤工費獲賠79萬元
不過,高額誤工費也并非完全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先生起訴武先生、顏女士和黎先生,稱因發生口角,被告三人一起毆打他,致使其頭部硬膜外血腫、顳骨骨折、頭皮裂傷、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智力缺損、記憶障礙及重度抑郁焦慮等嚴重傷害。王先生要求三人連帶賠償其全部醫療費用及誤工費。“誤工費以我每月83333元稅后工資為標準,計算13個月零3天的誤工期,共計誤工費1094823.21元。”
對于“百萬誤工費”,武先生等三人在庭審中不予認可,認為王先生主張的誤工期和誤工費計算標準都過高,超出了其實際損失。
經法院查明,高管王先生曾與其就職的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并訴至法院,受訴法院判決書確認:王先生與該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其工資標準為月度發放薪資稅后5萬元,按實際出勤月數計算年終發放薪資稅后399996元。而自王先生遭毆打事件后,該單位就再未向他發放過工資。
由此法院認為,王先生因傷誤工,病休期間產生的誤工費損失屬合理損失,應獲賠償。關于誤工期,因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未果,法院結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并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確定王先生的誤工期為事發當日至定殘前一日止。關于薪資水平,結合王先生與其單位勞動爭議一案的生效判決認定,王先生的收入分為基本工資每月5萬元及年底薪資399996元,年底薪資非固定收入,需根據簽訂的目標責任書進行相應的績效考核,故對該部分收入,法院酌情確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武先生等三人賠償王先生醫療費損失,并賠償誤工費791300元。
雖然武先生等人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裁判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主張誤工費一方要舉證
海淀區法院東升法庭的朱珺認為,誤工費是人損案件中的一項經常性主張,作為主張誤工費損失的一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被侵權人對其所受的具體誤工費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
審判實踐中,被侵權人主張誤工損失的,一般需要提交勞動合同、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請假及少發工資證明、公司考勤記錄等。其中,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尤為重要。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3500元為個人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被侵權人以超過每月3500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損失時,必須提交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予以證明。否則,法院將無法支持超過3500元每月標準計算的誤工費損失。”
上述三個案子被侵權人最終判決結果有差異,關鍵在于三人關于誤工損失的舉證不同。朱珺認為,徐先生與樓女士未提交勞動合同、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來證明事發前的工資收入水平,也沒提交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單位出具的請假及少發工資證明等證據,來證明事發后其工資收入實際減少的情況,因此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反觀王先生舉證,卷宗顯示,該勞動爭議案中,王先生提交了他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明細、完稅證明,證明他就職時的工資收入水平,充分履行了舉證義務。最終,王先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鍵看是否盡納稅義務
朱珺認為,高額誤工費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于是否履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雖然“高管”的收入明目繁多,但認定原則亦是如此。實踐中,法院會對高管的收入區別對待。以王先生為例,其收入包括固定的基本月工資以及年底與績效掛鉤一次性發放的薪資。只要他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固定的基本月工資就應獲支持。至于年底與績效掛鉤的薪資,雖然發放金額存在不確定性,但法院也會綜合考慮這部分損失作為高管收入的必備構成要件,在王先生依法納稅的基礎上,應作為其合理的誤工損失,在合理合法的范疇內酌定。
當然,未提交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并不意味著誤工費全部泡湯。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年齡、職業等,在3000至3500元的范圍內酌定其每月誤工損失。
此外,朱珺提醒大家注意,作為公司、企業經營者,其個人所得與公司經營利潤并非同一概念,在主張誤工費時應予區分。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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