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后,一些勞動者為了追求更高薪酬會選擇跳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勞動者春節前后跳槽引發的糾紛案件進行專門調研發現,年終獎的發放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的“導火索”,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該院民五庭副庭長竇江濤介紹:“這些案件中,離職時間在春節前后(11月至3月)的數量較多,一些年輕人處于事業的上升期、成長期,家庭壓力也比較大,所以對年終獎的關注度是比較高的。”
典型案例顯示,在某化妝品公司擔任7年包裝經理的小劉,月工資標準為2.3萬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小劉起訴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年的年終獎1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將年終獎規定為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因此小劉的訴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法官助理馬衛豐分析說:“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或是規章制度里面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獎金發放約定不明、發放方案不透明、數額隨意,類似問題均容易產生爭議。竇江濤提示廣大勞動者:“在入職時,單位的工資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另一部分是績效獎金,對于年終獎的口頭約定,應落實到書面約定中;日常績效的一些資料,包括單位績效考核制度、獎金制度等,手里要留存此類證據;選擇離職,最好盡可能安排一個合適的時間。”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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