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手機電池、充電寶等產(chǎn)品的廣泛應用,含有鋰電池的電子設備已經(jīng)成為眾多旅客出行攜帶的必需品。然而,攜帶鋰電池乘機,存在不小的安全隱患,在通過安檢時,應單獨取出檢查。
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安檢提醒您:
一是對于鋰電池(手機電池、照相機、攝像機和一切電子產(chǎn)品)攜帶規(guī)定如下:
1.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應超過2g;
2.鋰離子電池定量不應超過100WH;
3.大型鋰離子電池,經(jīng)航空營運人批準,其額定能量可大于100WH但不應超過160WH;
4.乘機過程中請關閉所攜帶的鋰電池設備的電源,注意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并采取獨立包裝等適當措施,做好單個備用電池的電極保護,防止其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自爆自燃。
二是關于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注意事項:
1.每名乘客攜帶充電寶的個數(shù)不能超過兩個。
2.容量小于100Wh的充電寶可以直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容量在100Wh—160Wh之間的充電寶,旅客需在柜臺出示給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開具鋰電池運輸放行單。容量大于160Wh的充電寶則不予攜帶。
3.充電寶標識不清嚴禁攜帶(三無產(chǎn)品、質量不過關的、不能確定容量的充電寶將不允許攜帶)。
4.充電寶必須隨身攜帶,禁止托運。
5.充電寶計算方式:若充電寶標識電壓為5v,容量為 10000mAh,則此時充電寶的容量即為:5X10=50Wh。
對于攜帶以上行李物品的旅客,希望在過安檢前可以提前做好相應的處理準備,以便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安全地通過安檢,開始您愉悅舒心的旅行。(通訊員:孫靜 杜雪嬌)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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