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人溫某花了350元委托4S店辦理臨時號牌,沒想到卻拿到假的臨時牌。近日,溫某駕車時被高速警方查獲,他才知道自己花了冤枉錢。對此,他將面臨2000元罰款、記12分、拘留15天以下的處罰。
交警查獲的假臨時牌
22日晚,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四中隊在德化出入口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22時許,一輛無牌白色小轎車被民警攔下檢查。駕駛員向民警出示了駕駛證與兩張車牌號為贛D150**的臨時號牌。民警核查發現,該臨時號牌為假牌。
據了解,駕駛員姓溫,德化人,是一位淘寶店主,當晚其與朋友等4人從泉州返回德化公司。溫某稱,他于今年10月從4S店購買了這輛白色小轎車,當時車子沒有上牌,4S店銷售人員告訴他,可以幫忙辦理臨時牌,費用為350元。11月初,4S店銷售人員將臨時號牌郵寄到德化,溫某一直使用到現在。
溫某說,新車已經正式上牌,23日就可以去領牌了。當溫某得知自己使用了一個多月的號牌為假的,情緒很激動,立即打電話與銷售人員聯系。4S店的銷售人員稱,該機動車的臨時號牌是找中介辦理的。目前,溫某因實施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面臨罰款2000元、記12分、拘留15日以下的處罰。
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鳴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如果車輛所有人本人主觀上并不存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故意,在查清案件事實后,不應對其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應對有偽造故意的4S店或中介代辦人員進行相應處罰,追究責任。如因未上號牌引起事故產生民事糾紛,則機動車所有人在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涉嫌欺詐的代辦人員或單位進行追償。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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