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辦《指導意見》及通航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精神,真情服務行業,民航局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http://ga.caac.gov.cn)設置了“意見箱”,面向行業征集意見,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的咨詢、意見或建議:
1.涉及通用航空“過度監管”或套用運輸航空規章進行管理的問題;
2.涉及通用航空管理規章及配套文件在各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不統一、甚至出現偏離的問題;
3.針對局方在通航審批、監管等行政行為方面存在質疑的問題。
本期(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征集意見38條,經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研究確認,現予答復。
附件:通用航空管理“ 意見箱” 的答復( 第6期)
1、問題:
91部通用航空維修管理人員,要經過局方PMI監察員面試,規章依據是什么?是否有必要進行面試?目前西北局的單位維修管理人員都要經過局方監察員面試。
答復:CCAR-91部沒有對通航維修管理人員進行面試的要求。
2、問題:
關于135部和91部運行19座及以下飛機不配乘務員的問題
目前135部和91部均明確要求超過19座的飛機必須配備乘務員,相關規章條款如下:
135部第135.105條客艙乘務員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超過19座的航空器,應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
91部第91.1033條對乘務員的要求
(a)按本章規則運行的飛機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乘務員:
(1)對于機上乘客數量為20至50名的飛機,配備一名乘務員。
(2)對于機上乘客數量為51至100名的飛機,配備兩名乘務員。
(3)對于機上乘客數量超過100名的飛機,在配備兩名乘務員的基礎上按每增加50名乘客數量增加一名乘務員的方法配備,不足50的余數部分按50計算。
目前公司運行飛機均配備乘務員,高于規章標準,隨著公務航空發展和客戶需求,不配備乘務員的需求越來越多。但135和91部規章并未明確,在滿足什么要求的前提下,19座及以下的飛機可以不配備乘務員。據了解,行業內也暫無不配乘務員的例子,局方對于審批沒有具體標準。如當二人制機組飛行,不配乘務員時,是否允許其中一名飛行員組織撤離。
政策建議:針對19座及以下飛機不配備乘務員需要滿足的條件及需履行什么手續進行明確,便于公司運行和局方批準。
答復:旅客座位數19座以下按照CCAR-135部運行的飛機和機上乘員少于19人按照CCAR-91部運行的飛機是否配備客艙乘務員由企業自行決定,無需局方進行批準。
3、問題:
你好,我在注冊貴網的新用戶時,手機收不到短信驗證碼,換了手機號也沒收到,請問這是什么原因呢?
答復:已答復用戶,此類問題可通過企業賬號管理員聯系系統后臺管理員。
4、問題:
您好,我這兩天在注冊貴網的新用戶的時候,總是收不到手機短信驗證碼是什么原因?換了手機號也試過,也收不到。
答復:同問題3。
5、問題:
我公司主要運營的直升機為3.18T以下,乘客座位數不超過5個,目前,我公司打算申請135小型運輸承運人資質,由于我公司之前是按照91部運營,所有飛行員的一類體檢合格證均有“限91”,最近我們也咨詢了航衛,但是對于這些飛行員做解除91限制,目前還需要按照121的招飛規范在廣州、北京、西安等四處體檢醫院,挑兩家做初檢、復檢,兩次。急盼解決:是否可以對目前已經參與公司運營的飛行員直接取消一類體檢的91的限制?
答復:1.目前可以進行招飛體檢鑒定的體檢機構有9家,航空公司如有需要均可聯系。機構名錄可在ams.caac.gov.cn網站查詢;
2.按照CCAR-135運行的駕駛員,仍按要求參加招飛體檢鑒定,不能直接取消按照CCAR-91運行的限制。我局正在研究簡化相關政策,考慮對已在航空公司運行的限CCAR-91部運行的飛行員,簡化手續,無需按照新招錄飛行員的初檢復檢程序進行體檢。相關政策近期出臺。
6、問題:
關于飛行計劃報批,自今年5月,十九師并入武漢基地后,河南轄區內飛機想要飛起來,飛行計劃報批手續繁多,感覺困難重重,飛行計劃需要報空軍武漢基地批準后(一般一周左右時間),再報到中南空管批準(一般一周左右時間),拿到兩個批件后,才能報河南空管簽訂保障協議后才能報區調、進近飛行。而且一事一批!由此帶來的后果,一次小小的空中廣告,本身還受天氣等原因的影響,至少需要提前15天申請,其中還涉及兩個大單位的審批,時間不可控,往往還需要前往審批部門活動關系,這樣無形中又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這還不包括跨區飛行。在十九師并入武漢基地前,河南轄區內飛行,只用電話報十九師批準后,再電話報轄區空管相關部門,提前一天15:00前即可。希望解決:協調簡化飛行計劃報批流程,并進行規范?
答復:戰區調整后,原有轄區內飛行計劃申請和批復關系發生相應變化,造成部分地區飛行計劃申請和審批程序繁瑣。我局相關部門將按照通航改革任務要求,加快推進簡化通航計劃報批流程。同時,就計劃報批反映出的問題逐一協調解決。
7、問題:
空中國王350飛機,雙發渦槳飛機,最大起飛重量6800千克,有型別等級(代碼:BE-300),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最小機組為1名飛行員,公司按照CCAR-91部運行。
1、公司申請按照雙人制機組運行該航空器,在運行合格審定時配機長和副駕駛兩人來演示驗證,請問機長和副駕駛兩人的飛行經歷是否都100%記錄?
2、公司有兩名飛行員,持有多發商照、儀表等級,擬進行BE-300型別等級訓練,該兩人自2013年獲得多發商照后,未進行熟練檢查和定期檢查,請問是否可以直接出境進行型別等級訓練,完成訓練后進行型別等級實踐考試,恢復多發商照權利并獲得型別等級簽注?
答復:1.具體規定請參照CCAR-61部第61.51條(c)(3)款。
2.可以進行訓練,通過實踐考試后可以恢復商照權利并獲得相應簽注。
8、問題:
1.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中規定:G.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行使私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和通用熟練檢查考試員的權力;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不能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的權利。我司執行91部運行,少部分飛行員持有航線但是大部分商照,按照G點的要求,因此我司持有航線執照的飛行員只能申請CPE,如果航線執照飛行員需要實踐考試只能申請局方監察員才能考試,通常理解航線執照為最高執照,既然商照考試員可以行使私照和通用考試員的權利,能否修訂航線檢查員(ATPE)可以行使商照考試員的權利?
2.執行91部運行,并且3180KG以下的航空器,無需增加型別等級,但是是否需要年度熟練檢查或者定期檢查?,如果需要檢查的周期是多少,是按照年度熟練檢查還是按照定期檢查執行,如果同時持有3180以下和3180以上有型別等級的航空器,3180以上的航空器熟練檢查是否可以替代3180以下熟練檢查(如需要),代替的年度間隔是多少?麻煩領導給個指導方便航空公司執照熟練檢查的規范管理。
3.使用3180KG以下航空器進行135部運行,其執照熟練檢查按照什么規定執行,謝謝!
答復:1.直升機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以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權利。
2.關于定期檢查和熟練檢查的有關要求請參見CCAR-61部第61.57條和第61.59條。
3.對于按照CCAR-135部目視規則運行的駕駛員,熟練檢查按照CCAR-61部規定執行。
9、問題:
您好,請問租賃9座以下小型飛機,進行動態飛行或是靜態展示,開發,需要收稅嗎?如何收稅?
答復: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凡在中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勞務的行為,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的組織或個人均應依法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鑒于稅務部門對相關稅收政策掌握的更準確、權威,建議具體情況直接向相關稅務部門咨詢。
10、問題:
老師您好,關于系統扣分,我感覺有個地方不太人性化,假如我10月1號要飛行,一般9月30號要備案,這個時候備案供選擇的日期第一頁是9月1號開始的,在沒注意的情況下,可能會選擇成9月1號開始作業,然后系統就會顯示是補報信息,但實際該飛行還沒有進行,發現之后會請系統工作人員,幫忙刪除該條備案,但是系統還是會扣分,這樣是不是顯得有點不太人性化。請老師幫忙解決,謝謝。
答復:已答復用戶,系統將作相關優化。
11、問題:
CCAR135.29(b)(3)對于初次擔任總飛行師的人員,在最近6年內,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對于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運行管理經歷的人員,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請問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多少時間的運行管理經歷可以滿足此款“對于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運行管理經歷的人員,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的要求?
答復:具體時間無限制,出示任職證明即可。
12、問題:
請教一下,135公司和91公司對飛行員重獲資格的規章有什么要求?在工作中發現各公司執行對于失去經歷12個月以上的飛行員執行的標準差異較大,如我司對于失去經歷12-24個月的人員要求機型復訓,24個月以上人員必須完成初始改裝訓練,而其他公司12-35個月的只需要完成復訓。對此我們也查看了135部、91部和61部,公司領導對此都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局方幫助我們明確下,謝謝!
答復:請參見CCAR-135部第135.349條和CCAR-91部第91.981條。
13、問題:
關于通航銷售代理行為的有關疑問?
現階段通航企業為了提高經營市場收入,往往將相關經營項目外包給第三方,由第三方負責市場推廣和經營合同項目的簽署,如通航企業空中游覽經營作業,企業往往通過與旅行社、酒店或第三方網上平臺簽署合作協議,交由第三方負責空中游覽服務的客人招攬,游客將費用交第三方,第三方再與通航企業進行定期費用結算,那么通航企業再備案時,作業服務對象名稱是第三方公司,還是游客?如果第三方是一家通航企業,且還沒有拿到空中游覽經營項目,那么如果開展上述行為,該企業是否涉嫌擅自從事通航經營活動?如果第三方企業將已具備資質的通航企業收購,使其變為全資子公司,但公司本身不具備通航經營許可資質,其代表子公司對外簽署通航經營作業項目是否合規有效?如果個別通航企業把作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通航企業,那么兩家通航企業是否需要同時備案,該如何備案?
答復:1.通航企業備案服務對象名稱應是第三方公司;
2.在此案例中,第三方公司從事的是營銷和市場推廣方面的業務,如不從事取酬飛行活動,不需具備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資質;
3.作業項目分包或轉包的情況,應由發包方負責備案,并承擔安全運行主體責任。
14、問題:
我公司在注冊登錄賬號時總是顯示賬號或密碼不正確,經修改密碼,還是登不上,希望幫忙解決
答復:用戶反饋已解決。
15、問題:
尊敬的適航司領導:
自從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召開自制航空器管理程序業界意見征求座談會,至今已經半年有余,向局方領導咨詢一下AP-21-AA-2017-39《自制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的R1改版政策什么時候才能出臺?
答復:AP-21-39的修訂,目前我司正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將根據意見做相應修訂。
16、問題:
請問有停飛經歷及執照負分的飛行員是否可以申請教員等級,或者有什么限制?能否參與141部運行?
答復:1.無限制,可以申請教員等級。
2.可以在141部學校擔任教員,但扣分在-2分及以下人員不得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課程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課程教員。
17、問題:
領導好:
CCAR-43部第43.11條(c):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以外,不具備按照CCAR-66部頒發的
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范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但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且隨時提供咨詢。不太理解“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具體是指哪部分或哪些要求?目前個別監管局適航維修處以這條不允許無照維修人員在定檢工單(卡)工作者一欄中簽字,也就是說不能從事定檢工作,只能從事航前或航后的工作。
答復:1.原則上未持照人員不得單獨從事維修工作,應該在授權執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2.未持照人員在簽署工作單時只能簽署“工作者”,授權的持照人員簽署“檢查者”;
3.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原則上指的是除檢查大綱,以及其他維修和改裝工作以外的簡單勤務工作(比如CCAR-43附錄D中規定的工作項目),以及航線檢查工作。
18、問題:
第91.115條水面航行優先權規則
當航空器與航空器或船舶在交叉的航道上運行時,在對方右側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優先權。“對方右側”怎么理解,水面和陸地滑行規則不一致嗎
答復:駕駛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對方航空器或船舶的,具有優先權。
19、問題:
《分類管理辦法》明確提出“通用機場消防的能力可以通過機場自行配備相關設施和作業人員獲得,也可通過外部資源支持獲得,且無論相關設施和作業人員在機場內還是機場外”,那么我公司與當地消防部門簽訂消防合同是否就滿足要求?此外,《分類管理辦法》并沒有要求通用機場硬性配備消防車輛,那么為什么某些地區管理局還要求我公司購買價值不菲的消防車輛?請問局方,我公司應如何解決問題。
答復:“與當地消防部門簽訂消防合同”屬于《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通過外部資源支持獲得”情形,應予認定;《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并未指定消防設施的具體形式,只要求其滅火劑施放能力達到規定要求即可。硬性規定配備消防車屬于過度監管情形,應予糾正。
根據2017年11月6日頒發施行的《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不會再就通航機場的消防問題進行要求。
20、問題:
想請教一個91部運行下,適航維修的問題?
我們有91部的運行,關于適航維修方面目前按照CCAR145部維修模式在運行:依據91部91.303條b項第二款,我們可否不使用145維修模式,而只按照CCAR-43部的要求進行維修。
答復:除按照CCAR-91.303條(a)款和(b)(1)款規定的情況外,其他的維修工作都可以按照CCAR-43部的要求實施維修。
21、問題:
獲得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的企業,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前需要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嗎?
答復:不需要。
22、問題:
對于9座,5.7噸以下的單發渦輪螺旋槳飛機,如果只安裝一臺組合式的FDR和CVR,是否滿足135.155(b)的要求?按照91.433的要求,5.7噸以上才需要安裝FDR,第一期“意見箱”答復,9座以上的多發飛機才需要安裝FDR,135.157的要求,6座以上飛機需要安裝CVR,那對于我們9座的飛機只需要安裝有CVR,不需要安裝FDR。在這種情況下135.155(b)的要求是否還需要滿足?希望專家給與解答,非常感謝!
答復:1.CCAR-91.433的要求是通用原則,但對于公共航空運輸相關法規單獨有明確要求的,則需要按照相應公共航空運輸法規的要求來執行;
2.針對CCAR-135部運行,由于當初編寫CCAR-135.157的要求時發生了錯誤,應該是所有按照CCAR-135運行的航空器都應當安裝FDR,現飛標司擬對CCAR-135.157的要求做如下的修訂:
(1)考慮對于乘客座位數不超過9人(不包含任何機組座位)的多發渦輪動力驅動的航空器只要求安裝一部組合式FDR;
(2)對于乘客座位數超過9人(不包含任何機組座位)的多發渦輪動力驅動的航空器分別安裝一臺獨立的符合CCAR-91部規定的I型(飛機)或I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根據適用情況)飛行數據記錄器和一臺獨立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對于按照本規則運行的乘客座位數為20人(含)至30人(含)坐(不包含任何機組座位)的多發渦輪動力驅動的飛機,或乘客座位數不低于20人(不包含任何機組座位)的多發渦輪動力驅動的旋翼機,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為其安裝一臺獨立的符合CCAR-91部規定的IA型(飛機)或IV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根據適用情況),或可選擇裝備一臺符合CCAR-91部相關規定的組合式記錄器(包括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來替代。如運營規章要求安裝,安裝時需滿足CCAR23部有關審定要求。
23、問題:
請問一下哪里可以下載到關于局方規章的英文版,比如CCAR141及相關咨詢通告?
答復:我國立法法不要求部門規章必須提供英文版。因工作需要,民航個別規章有英文參考版,而非作準文本。如有需要,可以聯系具體規章涉及的司局。
24、問題: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2.10節中對于航空器受損進行了定義:航空器損傷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標準。培訓機構用于教學飛行且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受損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10%(含)的情況。請教關于“培訓機構用于教學飛行”這一說法,是專指通過141部或142部審定的培訓機構嗎?是否還可以包含以下情況:
1.未通過141部審定,按照61部要求實施飛行員培訓的91部運行航空公司組織的訓練飛行;
2.3180kg以下直升機沒有型別簽注的要求,部分航空公司執行了高于局方的標準,在改機型時實施的改裝訓練飛行;
3.航空公司對成熟飛行員開展的復訓飛行。
答復:事故征候標準中2.10定義中所指的是141或142的培訓機構。不包括問題中的1、2和3。
25、問題:
無人機的駕照管理應該由局方來發證,發的是民用無人機駕駛證,而不是合格證,因為合格證在軍方和農業廳等相關的所有的部門是不認可的,老百性花了這么多的錢,考取了合證證,到頭來是沒有用處的。
答復:民航局相關職能部門會認真考慮此建議,研究未來管理政策。
26、問題:
飛行員培訓的理論考試,比如說私照1000道固定的題,隨機抽取100道題,考過了80分就通過,商照也是1000道固定的題,隨機抽取100道題,考過了80分就通過,關鍵是要注重實際的飛行質量,特別要求學員單飛30個小時以上。(單飛是一個人飛行,沒有教員陪坐的飛行),要嚴格監督所有的駕校,所有的商照飛行學員單飛要達到30個小時以上,大部分的培訓單位,是以教員陪坐的方式單飛,那樣就不是單飛了。
答復:民航局目前對飛行員執照理論考試的管理政策是:根據各執照的理論考試大綱和知識點,建立覆蓋所有知識點的考試題庫,在理論考試時隨機抽取考題,答對規定數量考題者方可判為通過考試,詳情請參見咨詢通告《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AC-61-09)。
27、問題:
關于臨時起降點或臨時機場,對于正規建機場的單位是不公平的,一個通航公司找一塊空地(或者找一條斷頭的水泥馬路),整一小塊水泥地,申請一個臨時空域,通常只用1到2個月的時間,花費的費用也很少,就可以做空中游覽,搞培訓等相關的業務,一個通用機場的前期工作一般要3到4年,建設要1年時間,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建好以后被這一些臨時起降點或臨時機場沖擊,正規的通用機場的價值和收入都少了。我建議臨時起降點或臨時機場只作臨時停放,應急救援,抗洪搶險,醫療救護。不可以搞航空護林,航拍航測,電力巡線,空中游覽,飛行培訓,農業噴灑等相關的經營性業務。也不可以作為申請通航公司的基地機場。
答復:按照《民航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臨時機場不屬于民用機場,不納入行業管理范疇。通航企業利用臨時性場地或野外起降場地開展業務并無政策性限制,只要其滿足運行合格審定條件即可。對于由此產生的運營成本差異問題,按照權責法定原則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的規定,民航行業管理部門對此無權干涉。
28、問題:
有些直升機的定期檢修工作涉及到調整主旋翼平衡,需要在完成定檢前進行多次的試飛和調整,由于這種試飛是在定檢期間進行的,未實施定檢放行,即航空器不處于持續適航狀態,造成無人為定檢期間的試飛簽字放行的情況,不簽署放行有可能就不去認真的完成航前、航后檢查了,而近些年在直升機定檢試飛中又發生過由于維修原因的不安全事件、甚至事故,可見這種試飛的風險是高于正常運行的,而每次都去向地區管理局申請第I類特許飛行又過于繁瑣,建議要求有該類需求的公司規范試飛檢查標準,保證試飛安全,并在局方的標準中固化有關要求。
答復:司局分工尚未界定,予以下期答復。
29、問題:
關于飛行員漢語言能力考試,建議只針對母語非漢語的外籍飛行員;對于母語為漢語且至少擁有中國內地初中以上學歷的飛行員,應取消漢語言能力考試,改為由飛行考試員以空中無線電通話科目是否合格取代。
答復:目前飛行員漢語語言能力考試的內容和標準就是考核其無線電陸空通話的知識和能力,對于不具有無線電陸空通話能力的學員,無法保證單飛安全。
30、問題:
我是一名航校飛行學員,由于之前沒有在云執照上填寫飛行經歷,現在填寫時發現只能填寫2017年5月之后的,請問之前的飛行經歷如何補進去呢,是不是通過歷史飛行經歷加入,但歷史飛行經歷里只有12和通用兩個選項,航校培訓算通用嗎,謝謝!
答復:可以在通用歷史飛行經歷中補入。
31、問題:
民航局飛標司航衛處規定現在的商照駕駛員的身高要1米65是不合理的,因為60后和70后的人的身高60%是1米60至1米65之間,按照現行航衛處的規定,剝奪了這一部分人學習商照的權利,這一部分人的身體都是很健康的,就是因為身高差了一點就不能學習是不合理,我建議航衛處把身高改成1米60以上,更合理一些。因為以后的飛機的座位是可以調高,調低,調前,調后的,老的飛機的座位是固定的,可以加靠墊的,也是可以飛行的,并不影響安全。
答復:2017年9月民航局頒布新版《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規范》,取消了身高的具體限制。
32、問題:
局方領導:我單位新引進具有型別等級的機型,計劃外送境外訓練機構進行初始改裝(其具有民航局審定獲得的CCAR-142部合格證但無考試權),依據AC-61-FS-2014-03R5(關于飛行人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局方應指派委任代表或有資質的監察員實施考試,請問該考試是否必須在境外訓練機構考核,還是可以在訓練結束后在國內使用該型別航空器考核?如果可以在國內考核,境外訓練計劃是否需要局方批準?由于該境外訓練機構的訓練大綱與AC-61-FS-2014-12R3(航空器型別等級和訓練要求)要求的訓練時間有差異,請問境外訓練是否可以依據其訓練大綱,還是必須公司依據AC-61-FS-2014-12R3編制訓練大綱并批準后方可進行境外初始訓練?非常感謝!
答復:可以使用獲得CCAR-142部合格證的境外訓練機構的訓練大綱訓練,無需獲得批準。訓練完成后,可以回國使用相應航空器進行實踐考試。
33 問題:
剛剛注冊,顯示注冊成功,然后緊接著登錄時顯示用戶名或者密碼錯誤,然后更改了密碼,重新登錄,還是顯示用戶名或者密碼錯誤。這是怎么回事?
答復:已解決用戶反饋,非通航企業無須再注冊賬號。
34、問題:
你好,公司申請注冊賬號以后一直不能接收驗證碼,提示用戶名或者密碼錯誤,修改了用戶密碼仍然不能接收驗證碼,不能登錄賬號,請幫助解決一下,謝謝。
答復:用戶反饋已解決。
35、問題:
現在進入121部需要全日制本科。請問還有別的辦法嗎?本人已經從事機務維修多年,已經取得維修執照以及放行,我是大專學歷,但是還是想飛。建議局方應該考慮同時放開有航空相關專業經歷的人的學歷。給機務留一條后路。另外,如果大專學歷學生去通航積累了500小時飛行經驗可以進入121嗎?
答復:可以。
36、問題:
請問一下飛標司相關領導,通航公司內部進行的不涉及獲取新的等級的訓練飛行(或者叫熟練飛行),帶飛的教員能否在自己的記錄本上將此次飛行記錄為“教員(asinstructor)時間”,填寫方式會不會因此教員是否持有61部教員等級而發生變化?被帶飛的人員是否應將其記錄為“帶飛(dual)時間”?這種熟練飛行下PIC時間又應該記在誰的記錄本上?謝謝!
答復:對于使用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航空器進行與增加執照和等級無關的熟練飛行,同乘人員不得記錄飛行經歷時間,操縱者記錄PIC時間。
37、問題:
現有法規規定,以C90為例,高性能飛機訓練必須在授權的141航校接受訓練;但同時91部或135部運營公司也可以按61部自行進行C90轉機型訓練.在91部或135部運營公司完成C90轉機型訓練的飛行員,算不算有高性能經歷呢?能不能滿足進入121的資質要求呢?
答復:高性能飛機訓練課程與轉機型課程在訓練要求、內容、時間等不同,所以轉機型訓練不能替代高性能飛機課程訓練。
38、問題:
各位領導,公司為更好地開拓海外市場,走出國門,近日公司到非洲加納商談了相關合作事項,其中有一個問題想咨詢,就是加納的飛行員想取得中國民航執照是否可以,不知是不是成員國,辦理外籍執照確認函會不會有障礙,謝謝。
答復:對于外籍飛行員的轉換程序和要求,請參見《關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民航發【2012】60號)。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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