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社交媒體發布消息,稱其根據舉報,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即人們日常簡稱的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違章罰款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確定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作為北京市交通違章罰款唯一代收銀行一事進行了調查,認定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違章罰款管理中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競爭,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本月22日發布“關于建議糾正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調查認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在推進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工作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之后,又一次調查認定國家權力機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起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權力主體,都是公安機關,并且其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都已經實施數年——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是自2013年起,而北京市交管局涉嫌上述行為的時間則更早,自1995年便未經公開招投標等競爭性程序,確定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作為北京市交通違章罰款唯一代收銀行且延續至今,在《招標投標法》和《反壟斷法》相繼實施后,也未依法依規進行調整。
《招標投標法》和《反壟斷法》是規范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也處于重要地位。《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8月30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在2017年12月27日進行了修改。《反壟斷法》的頒布時間為2007年8月30日,正式實施時間是2008年8月1日。由此可見,上述兩部法律,即使是最后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也已經正式實施了近10年。在這么長時間內,對這兩部如此重要的法律,兩個執法機關都沒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來行使相關權力。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則是在這兩部法律都已經存在的情況下,實施的有違法律規定的行為。
今年剛剛經過改革整合而成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上述兩起有關國家權力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監管中,發揮了其制度設計功能,將監管指向對準了那些涉嫌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影響面大、持續時間長、行為機構本身帶有執法權的權力部門,讓公眾體會到了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危害性。
北京市交管局未經公開招投標等競爭性程序,確定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作為北京市交通違章罰款唯一代收銀行,使得“北京市駕駛人在京違章,線下交納罰款仍然只能到工商銀行網點辦理,即使通過設立在各網點以及部分執法站、交通隊、車輛檢測場的多媒體自助終端機或者工商銀行ATM機,也只能通過工行卡辦理”。
現時北京駕駛人被強制辦理的工商銀行發行的牡丹交通卡,雖然號稱具有信用卡的功能,但銀行對這張信用卡的用戶卻并不像對待其他信用卡用戶那樣,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給客戶發送對賬單,對欠款用戶進行必要的提醒等等。而將普通銀行借記卡也可辦理的業務“升級”為信用卡,無非是將以活期儲蓄利息為計算標準的滯納金升級為信用卡的欠款利息,由此更進一步損害了駕駛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因此,相關整改,不僅是北京市交管局的任務,發放信用卡的工行北京分行也要把信用卡用戶的相關權益落實到位。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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