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過馬路,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記者11月27日從廣東省檢察院獲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且賠償死者家屬20萬元。闖紅燈者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這次行人闖紅燈的后果相當嚴重。不僅闖紅燈者本人受傷,而且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也就有了法院的依法判決:闖紅燈的人不僅需要自己看病,還需要賠償20萬元。不僅要賠償20萬元,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但是,我們可以搞一個假設:假如說闖紅燈的人,沒有造成機動車駕駛人死亡,只是自己受到了傷害,執法部門會如何執法?我想結果好多人都是熟悉的。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便是行人違法了,法律也往往會“給予照顧”。因為,在執法者看來,“行人就是弱者”,應該得到照顧。
于是,在社會上會看到這樣的執法情況:行人闖紅燈被撞了,明明是行人的責任,可是駕駛員也會“極力討好”,表示愿意私了,汽車司機在報保險的時候,會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讓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有的時候機動車的保險過期了,或者是還沒有購買保險,機動車駕駛員也會“息事寧人”,自己掏腰包給“違法的行人”看病治療。大家都不想太麻煩,也始終認為“不管怎么說,行人受傷了”。
我們還會發現,不僅機動車駕駛員有這樣的“行人是弱者”的想法,執法部門也是相同的想法。即使機動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交警在判定“責任比例”的時候,也會征求駕駛員的意見:能不能把責任多判給機動車?畢竟“違章的行人”受傷了,需要看病!這個時候,執法雖然是“多情”的,其實也是“濫情”的。因為這種執法,是事實上的不公平。會給行人違規違法錯誤的導向。
前段時間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熱議:一位趕毛驢車的人,因為違規撞壞了一輛寶馬車。毛驢車的車主就公然說“我沒有錢賠償”。“弱者有理”被社會濫用了,而且“弱者有理”是那么冠冕堂皇。這是不正常的社會現象。
在社會上,總是會看到任性闖紅燈的人,看到汽車來了也不停一停。這種壞的習慣是如何形成的?不能不說是“弱者有理”的習氣造成的。比如說,我們實施了“汽車禮讓行人”的規定,“禮讓行人”是確保安全的需要,但是不能把“禮讓行人”當成理所當然,人家汽車禮讓你,你卻玩著手機、闖著紅燈。濟南市就進行了制度的變革,“禮讓行人”,行人如果玩手機、闖紅燈也將被嚴厲處罰。
闖紅燈被撞反賠20萬,交通肇事就要告別“弱者有理”,這是一堂生動法制課。即便只是“違章的行人”受傷了,即便機動車駕駛員沒有傷害,也應該打擊。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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