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們
大家還記得不?
在去年的12月12日
沈陽市政府公布了
新修改的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你還記得嗎?
小編猜到你可能會是這個表情
但小編還是要告訴你
不管你忘沒忘
新《辦法》在3月1日
正式施行!
今后
機動車有哪些行停新規(guī)?
非機動車有什么新的管理規(guī)定?
哪些車輛禁止上路通行?
可能大家之前并未關注相關內容
但新《辦法》與大家出行息息相關
大家先別慌
今天小編就和大家細說這事
可能有的小伙伴會問
為什么要修改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原因是
???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原有的《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已不再適應城市發(fā)展需求,對許多新出現(xiàn)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也缺少相應的管理細則。近年來,國家和省相繼修改了《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等規(guī)章。適應新形勢下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修改《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勢在必行。
有細心的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
新《辦法》的改動
最明顯的地方就是
把自己的名字都改了
將原《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更名為《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具體體現(xiàn)為,原有的《辦法》僅對繞城高速公路以內道路的車輛和駕駛人進行了規(guī)定。新的《辦法》適用范圍由原來的繞城高速公路以內擴大至沈陽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更適應我市城市化過程中道路交通發(fā)展的實際情況。
原《辦法》共25條,修改后的新《辦法》共26條,主要規(guī)定了適用范圍和主體、道路通行規(guī)定、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法律責任等。其中對原《辦法》中的6項條款予以保留,對13項條款進行了修改,3項條款刪除;在新《辦法》中又增加了7項條款。
修改后的《辦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的交通違法行為和相應處理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電動自行車、共享單車等交通工具的通行分別做出規(guī)范,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企業(yè)和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類別;增加了鼓勵市民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內容;對新《辦法》中列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的罰則中引入了警告或罰款的規(guī)定。
不多說了
大家趕緊仔細閱讀以下
具體的《辦法》吧
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2018年11月2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6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車輛管理,規(guī)范道路車輛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五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從業(yè)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宣傳教育,增強駕駛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條 下列車輛不得在三環(huán)繞城高速公路以內道路上通行:
(一)非法改裝、拼裝帶有動力裝置的兩輪、三輪車;
(二)帶有動力裝置可以直立駕駛的單輪、兩輪車;
(三)摩托車。
按照規(guī)定噴涂統(tǒng)一標識的行政機關和軍隊執(zhí)行公務、任務的摩托車除外。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并且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各行業(yè)專用三輪電動車以及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電動車實行臨時通行和過渡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制定。
鼓勵上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chǎn)損失保險。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按照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條 在施劃公交車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交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不影響公交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可以使用公交專用車道。
其他車輛除轉彎外不得占用公交車專用車道,借用公交車專用車道轉彎時,可以在距前方轉彎處三十米至五十米時駛入公交車專用車道。
公交車進入站點時,應當在站點內單排靠右側停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單排依次等候進站;駛離站點時,應當單排依次行駛。
第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號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倒置或者對號牌作技術處理,影響車輛號牌的識別;變形、殘缺、褪色以及字跡模糊的,應當及時換領機動車號牌;
(二)不得在車輛外部改裝、加裝照明設備、光電器材等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和影響車輛運行安全的裝置;
(三)不得安裝、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大功率音響、與警報器音頻相同的裝置以及強光燈、爆閃燈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四)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機動車底盤、改裝消聲器、改變車身顏色等機動車外觀、構造和技術數(shù)據(jù);
(五)不得在機動車前、后風擋玻璃上噴涂、粘貼妨礙安全駕駛的廣告以及妨礙視線的物品;
(六)不得在機動車前、后車燈上噴涂、粘貼有色薄膜。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在三環(huán)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道路,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發(fā)出影響交通安全的噪音。
前款所稱機動車不含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救援等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第十三條 載客汽車車廂內放置物品,不得遮擋車窗,不得從車窗、車門以及后備箱處突出到車身以外。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施記錄的機動車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查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機動車駕駛人和專業(yè)運輸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納入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查詢: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受到十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三)交通違法行為人逾期三個月不繳納罰款的,車輛所有人逾期不參加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或者一年內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施記錄五次以上拒不接受處罰的;
(四)客運、貨運、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駕駛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確定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種類、舉報方式和途徑,并且向社會公示。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并且依法做出處罰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
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jīng)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道路行駛和違反臨時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應當接受監(jiān)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察,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執(zhí)法責任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制度,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沈陽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小編再敲一遍黑板
新《辦法》在3月1日
正式施行!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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