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受到法律更嚴格的保護。
近日,山西太原有路口設置了屏幕,曝光闖紅燈的行人。除了成年人的照片,有關部門還將未成年人照片未打碼直接展示在屏幕上。當地交警部門表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一樣的,只要違法闖紅燈就會被曝光展示一周左右。
“闖紅燈上大屏”,不需要增加太多執法成本,卻能于無形中加大輿論壓力,提高闖紅燈者的違法成本,客觀上有利于遏制違法闖紅燈亂象的滋生蔓延。
問題是,執法并不能簡單地“一鍋煮”,對未成年人也搞所謂的“一視同仁”,值得商榷。
不可否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闖紅燈橫穿馬路,就算是未成年人,也一樣成為違法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老老實實地接受行政處罰。
但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決定了,他們可以得到法律的某種“寬宥”。根據《行政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不僅如此,作為未成年人,他們的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當地交警部門公開曝光他們的未打碼照片,且在大屏幕上持續一周時間,意味著有關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被公開“披露”,個人隱私受到侵害。從執法的合法性上看,這樣“無差別處罰”的做法,顯然有失妥當。
在網上,有些人認為“車禍發生的時候不會篩選年齡”。聽似有理,但實際上,提高未成年人不闖紅燈的自律性,“曝光不打碼照片”并非唯一的途徑。
比如,對于闖紅燈的未成年人,除了讓他們接受“輕量級”的行政處罰,還可以考慮將違法情況“抄送”家庭,讓家庭配合批評教育。比起在大庭廣眾之下“丟人現眼”,這不僅不會破壞法律威嚴、削弱執法威力,還能較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尊嚴。
法治社會,執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而為,避免“以違法治違法”的陷阱。對行人闖紅燈,多些執法創新沒問題,但前提必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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