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期”間,如何強化醫療污水與城鎮污水處理監管成了各地“頭號任務”。日前,廣東相繼印發《廣東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疫情防控組關于印發加強污水污物監管工作的通知
粵環函〔2020〕60號》《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強化殺菌消毒工作指引(試行)》,進一步通過加強污水污物全鏈條監管,防范病毒通過糞-口傳播風險。
對醫療污水處理,強化源頭管控
定點救治醫院所有生活污水均要接入醫院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收治新冠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的隔離病區產生的污水、糞便等,要按照有關指引進行消毒后,方可與其他醫療污水合并處理。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嚴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達標排放。
加強醫療污水分類收集上述機構已實施病區、非病區、傳染病房和非傳染病房醫療污水分別收集的,應強化分類收集的效果。對已實施醫療污水分類收集,但疫情期間病區發生改變的,污水分類收集也需作相應調整。
定點救治醫院要按要求對污水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的糞大腸菌群和余氯等指標開展檢測,采集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有條件的定點救治醫院應安裝污水在線監測系統,確保污水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達標排放。
對在化糞池前設置了預消毒池的機構,應加強消毒劑的投加量,采用含氯消毒劑的,可接觸消毒時間≥1.5h,參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化糞池前未設置預消毒池的機構,應考慮實時在三級化糞池的一級池的進水管末端投加含氯消毒劑,參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對醫療污水處理站柵渣進行殺菌消毒醫療污水處理站設置的機械格柵,可分離來水中較大的漂浮物,為確保柵渣對人體健康不產生影響,應對柵渣噴灑消毒藥劑,如次氯酸鈉等。
采用污泥脫水裝置對污泥進行脫水處理,設立防滲、防漏和防風的污泥暫存區,及時清運貯存污泥進行安全無害化處置。污泥轉移清空后,要對貯存區域、運輸工具進行消毒沖洗,沖洗液應排入醫療污水處理系統處理。應盡量避免污泥裸露脫水處理,污泥脫水過程須強化空間密閉效果和氣體處理,脫水后的污泥須密閉封裝、運輸。對于污水處理工藝較簡單的醫療污水處理站,疫情期間除保障殺菌消毒的效果外,其它指標可暫不考核。
對城鎮污水處理,強化過程管控
強化工藝控制和運行管理,采取積極的應急措施,確保生化系統高效運行,強化殺菌消毒工藝,應急增加殺菌消毒環節或適當提高消毒劑投加量,確保出水達標排放。采用含氯消毒劑殺菌消毒保證殺菌消毒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標,每天監測一次糞大腸菌群等指標,如發現出水糞大腸菌群指標出現波動,可考慮加大含氯消毒劑的投加量。同時應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的病毒性、病理性水質指標內部管控。
采用紫外殺菌消毒及時維護保養、清洗紫外消毒燈管,保證紫外消毒系統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標,每天監測一次SS及糞大腸菌群等指標,如發現出水SS及糞大腸菌群指標出現波動,需要考慮優化生化運行效果,適當調整混凝劑投加量,對沉淀池及時排泥,保證泥水分離效果,降低出水中SS濃度,保證紫外殺菌消毒效果。
加大污水管網設施運維監管, 尤其定點救治醫院和集中隔離觀察點污水收集管網要嚴防錯接、漏接。加強污水系統精細化管控和調度,保證管網低水位運行,防止降雨溢流。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余氯檢測,加大運行巡查頻次,密切關注進水余氯含量對生化處理單元的影響,根據水質、水量變化適時調整工藝參數,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對采用加氯措施進行消毒的污水處理廠,防疫期間還應開展出水余氯檢測。相關檢測數據應每天報告當地污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異常數據應第一時間報告。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有針對性完善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要充分采購儲備污水處理所需藥劑及防護用品,保障正常生產的必要物資供應。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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