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啟動修訂工作,這是在生態環境部舉辦的6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所提到的。
據了解,現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已經有24年時間沒有進行全面修改了。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指出,2019年全國160個城市12個領域的公共服務質量監測結果,生態環境領域的“周邊噪聲控制”評價指標得分率較低,修訂噪聲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
別濤還表示,噪聲污染防治將從源頭治理、補齊短板、借鑒經驗和劃清責任等5大方面進行完善。加強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源頭治理,聚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面臨的部門管理職責劃分不清、源頭防控不足、罰則不明確等突出問題,從而確保制度可行有效。
2020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保舉報情況,其中噪聲污染舉報較多,占舉報總量的60.1%,其中工業噪聲污染的舉報最多,占噪聲舉報的57.3%,其次為反映建設施工噪聲污染的舉報。再查看一下生態環境部以往公布的環保舉報情況,噪聲污染投訴量一直居高不下。
眾所周知,噪聲污染分為社會噪聲、交通噪聲、企業噪聲和施工噪聲四類。相比大氣、水和土壤等污染,噪聲污染是即時性的,無法采集到“污染物”,造成噪聲的聲音消失了則污染也會消失。
根據《2020年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可知,2019年,全國共有311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報送了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各類功能區2820個點位監測了22438點次,晝間達標率為92.4%,夜間達標率為74.4%。相比2018年,0類、1類、2類、3類和4a類、4b類區晝夜間監測點位中達標率雖然有所改善,但仍需不斷加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力度。
上述可以看出,夜間噪聲達標率較低,這主要是因為交通噪聲或建筑施工等。在交通噪聲污染方面,道路兩旁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禁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是采取的主要防治方式,各地也出臺了嚴格的標準也對此進行管控,違者即罰;
對于建筑噪聲的防治,我國通過聲源和傳播途徑的控制和管理來減少噪聲,往往是建筑噪聲出現后,進行噪聲治理,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為解決這一問題,社會力量也積極研發降噪新技術。
在完善規范方面,我國也在推進中。數據顯示,地方人大常委會和地方政府共發布了332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文件。同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立項或承擔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項目28個,經費合計2648萬余元。
另外,在2018年12月,全國人大環資委發函,委托生態環境部起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議稿;2019年4月1日,生態環境部召開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啟動會;如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啟動修訂工作。
24年首次大修,這一次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或許將迎來很大的改變。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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