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檢、生態環境部、公安部首次聯合掛牌督辦的江蘇省靖江市“9·11”污染環境案有了最新進展。近日,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兩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周某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地下埋毒”,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
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蘇長青農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副總經理周某祥,明知侯河化工廠沒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與其法定代表人唐某華(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約定,將生產吡蟲啉中產生的殘渣交給侯河化工廠提煉處理,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書(長青公司原環保辦副主任)等人協助非法處置上述危廢。
被告人高某清(原侯河石油化工廠押運員)明知工廠僅有菊酯殘液的處置資質,仍多次押運長青公司生產的危險廢物。截至2011年11月,共計轉移危廢1萬余噸。唐某華將不能出售或勾兌的危廢殘渣、固體危廢在工廠內就地填埋。
其間,被告人高某書明知侯河化工廠沒有污泥殘渣處理資質,卻分別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將兩批共計30余噸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廠非法處置。
案件發生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一度成為網絡熱點。鑒于案件影響重大,2015年12月18日,最高檢、原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聯合掛牌方式進行督辦。泰州市兩級檢察院主動加強與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系,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
檢察機關督促違法企業賠償損失并修復環境
2016年10月7日,根據泰州市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這起案件移送至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12月21日,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周某祥、高某書、高某清3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2017年3月30日,案件在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在辦理這一案件的過程中,泰州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公益調查,督促泰州、揚州兩地政府,靖江市馬橋鎮原侯河石油化工廠危險廢物清理處置及環境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江蘇長青農化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多次協商,2016年6月15日,達成賠償意向1.9億元并草擬了環境修復協議。起訴前,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已到位1.2億元。
起訴后,檢察機關監督違法企業將剩余的7000萬元全部支付到位,被告人周某祥也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監管漏洞,2017年5月16日,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對揚州、江都、泰州、靖江四地的環保部門發出加強對轄區內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企業日常巡查等4條檢察建議。
目前,工業遺留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各項修復工作已全面完成。監測評估結果表明,廠區周邊農作物符合相應國家產品質量標準;所有監測點水質保持基本穩定,涉危場地對周邊敏感目標未產生環境風險,周邊地區生產生活正常。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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