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下簡稱《規定》)將從9月1日起施行,新規從“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等方面持續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力度。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對機動車尾氣進行路檢或停放地抽檢時,被抽檢機動車的駕駛人不得拒絕抽檢;同時鼓勵市民投訴和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
廣州機動車數量龐大,至2019年上半年,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77.7萬輛,其中汽車保有量265.8萬輛,且有大量外地牌照車在廣州市行駛。《規定》注重“源頭嚴防”,為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體系、嚴格機動車登記和遷入管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嚴管車用燃料等提供了法制依據。
首先,在本市初次登記上牌和申請遷入本市的機動車,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新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將不予登記。
其次,在用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排氣污染檢測;被抽檢機動車的駕駛人不得拒絕抽檢;經道路或者車輛停放地抽檢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相關部門將責令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予以改正,同時將檢測結果記錄在冊、輸入監督管理數據庫,并予以公告。
此外,《規定》提倡機動車使用人臨時停車時熄火,還鼓勵投訴和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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