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規”今后將與“誠信”掛鉤?
甚至還會影響找工作?
沒聽錯沒看錯
以后再有這些交通違法行為
或將被納入黑名單
或被——
限制坐飛機、高等級列車和席次,買車險和信貸可能比其他人更貴,甚至還會影響找工作。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發布了征求意見公告,擬建立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紅黑名單,并明確了處罰辦法。
快來看看有哪些重點
適用于廣東省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
機動車駕駛人
是指持有由廣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
機動車所有人
是指在廣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或法人。
機動車管理人
是指機動車所屬運輸公司(經營企業)的負責人。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駕駛人員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廣東省發生的交通安全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
你只要是在廣東省內交通違法 就適用這個辦法
什么是交通安全信用紅黑名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已經劃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事故責任信息,對經法院裁定判決應負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形成交通安全信息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信用記錄,建立云端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送至“信用廣東”,面向社會提供查詢。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紅名單:
是指連續五年沒有發生交通違法以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單:
按照處罰輕重、責任大小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類進行整合分類。
一般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機動車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四)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教練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被記6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占用應急車道、不禮讓斑馬線、逆行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10次以上的。
除本條上述五項外的其他交通違法記錄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20次以上的。
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后仍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
(九)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教練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等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接送學生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三)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后,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駕駛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礙公安交警、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受治安管理處罰的
。
信用有效期有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內披露。有效期滿后,轉為信用檔案,除司法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查詢外,不對外披露。
◆紅名單:
信息記錄有效期為1年。
◆黑名單: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1年;
較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3年;
嚴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5年。
被列入紅黑名單后有何影響?
被列入紅黑名單后有何影響?
影響求職出行信貸這些就不用說了
最可怕的是
有可能會讓你丟工作!
◆1、影響求職
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服務、公路貨運及危險化學品運輸、工程運輸、出租車企業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應當按照規定,將文明交通與職業準入等掛鉤。對紅名單信息庫的人,應當優先錄取;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安全失信的人,聘用的時候應當作為入職的重要衡量依據予以考慮。
◆2、影響出行
交通運輸部門在換發、補發、變更、核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時,對屬于紅名單信息庫的人實行“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對公交、地鐵、輪船等公共交通出行給與優惠;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應當不予辦理,依法實施相應懲戒。對有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
◆3、影響信貸
稅務、安監、銀行等部門對紅名單信息庫的人開發“稅易貸”、“信易貸”“租房貸”等產品,對誠信主體給與優惠和便利;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率,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
◆4、影響車險
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紅名單信息庫的人可以適當優惠,鼓勵安全文明駕駛;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可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5、影響評優
校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屬于紅名單信息庫的,在當年的評優評先考核中應當予以考慮;
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理、轉崗或解除聘用。
如何修復信用?
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以對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進行修復;
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決定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應當予以修復。
目前該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你有什么想法?
盡管提↓↓
為切實推進開展我省道路交通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根據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我廳起草了《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根據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期限為15日。
聯系人:鄧思婷,聯系電話:020-83111575;
收集公眾意見的互聯網郵箱: [email protected];
郵遞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尖彭路388號 廣東省交通管理局秩序處法制科。
廣東省公安廳
2018年4月8日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推動誠信、法治廣東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國家有關社會誠信建設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
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由廣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廣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或法人;機動車管理人是指機動車所屬運輸公司(經營企業)的負責人。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駕駛人員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廣東省發生的交通安全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信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聯合教育、交通、工商、民航、鐵路、保監、銀行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聯動獎懲。
第四條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違法處罰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三部分構成。基本信息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準駕車型、駕駛證號、初次領證、所屬機動車號牌、注冊登記時間等;交通違法處罰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政處罰信息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義務等有關信息。
第五條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交通信用信息記錄、分類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已經劃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事故責任信息,對經法院裁定判決應負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形成交通安全信息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信用記錄,建立云端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送至“信用廣東”,面向社會提供查詢。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紅名單是指連續五年沒有發生交通違法以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單按照處罰輕重、責任大小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類進行整合分類。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機動車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四)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教練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被記6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占用應急車道、不禮讓斑馬線、逆行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10次以上的。
除本條上述五項外的其他交通違法記錄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20次以上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后仍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
(九)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教練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等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接送學生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三)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后,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駕駛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礙公安交警、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受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安全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填寫《廣東省交通安全信用記錄異議申請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本信息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申請人對交通失信認定有異議的,向與信用記錄相關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正有誤記錄。
第十九條 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以對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進行修復;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決定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應當予以修復。
交通安全失信信息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效期滿后,系統自動修復。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計算執行。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短信、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職責,并向社會公布咨詢電話、異議處理程序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監管,嚴格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的查詢、修復等程序,保障交通安全信用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對交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行業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第二十四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用廣東”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披露交通信用信息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第二十五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用廣東”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用信息,或因過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給信息主體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異議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追責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交通、教育、工商、民航、鐵路、保監、銀行等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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