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指標》),明確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存在14項行為將被納入不良記錄。記者注意到,不良記錄只要達到100分,就會進入失信名錄,也就是“黑名單”。
據稅務總局介紹,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記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秱人信用指標》所稱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內從事涉稅服務,并納入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的個人。《個人信用指標》包括四類一級指標: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充分體現“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如,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為多個委托人提供同項涉稅業務都會獲得累加計分;不良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每發生一次違法違規情形都會扣去相應分值,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個人信用指標》明確了14項不良記錄扣分標準,不良記錄只要達到100分,就會被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存在以下不良指標中任何一類,經稅務機關認定負有責任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扣10分: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以及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計扣50分;情節嚴重的,加扣50分,共計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同時存在其中兩類以上情形的,累計扣分。
對于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辦稅秩序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發生該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針對以下7類行為,即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以及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秱人信用指標》規定,存在其中一類情形的,扣50分;情節較重的,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情節嚴重的,扣2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扣5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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