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趙某從村委會租有一處面積約90畝的果園,后因犯罪被判刑,果園交由其妻王某管理。2015年,王某找到親戚吳某,稱日常生活困難,決定利用趙某承包的果園土地建停車場,并委托吳某辦理此事。為節約成本,在施工之前,王某告知吳某可將果園地里的沙子挖出來,填埋進建筑垃圾,表面用挖出的沙子鋪平。王某和吳某用這些沙子和水泥混合硬化路面,以此來建停車場。施工開始挖砂石17天后,他們的行為被國土部門發現,現場挖出砂礦石共計19525立方米,經鑒定,價值50余萬元。最終,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吳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提示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依法將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王某和吳某開采砂石的地點雖為自家承包的果園,且所挖砂石是為自建停車場節約成本,而非出賣牟利,但其行為仍構成非法采礦罪。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不受地塊性質及地塊相關權益人的影響。同時,我國刑法將非法采礦罪設置在刑法分則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表明其立法目的是保護國家對礦產資源享有所有權益這一社會管理秩序,因此,牟利目的并不是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必要條件。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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