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15日對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7月30日19時許,杭州市城西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傷。
經警方調查,涉案駕駛員陳某穿拖鞋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經文一西路競舟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左側車輪沖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因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致使車輛在競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駛。車輛在路口南北向紅燈狀態下通過后,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發生事故。經警方責任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對肇事者陳某提起公訴。
此前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時05分許,本案被告人陳某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隨后,陳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導致過往多臺車輛受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陳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輕傷、3人輕微傷和多人受傷及財產損失,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陳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后通過親屬積極賠償,取得絕大多數被害方的諒解,有悔改表現,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出對陳某酌情從寬處罰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陳某的行為雖系過失犯罪,但其在鬧市區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緩刑適用條件,故辯護人請求對陳某宣告緩刑的意見與法不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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