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號提車,27號早上開著開著就自燃了。”新車不滿一月就發生了這事,嚴先生深感無奈。
后續,車輛被拖到4S店進行檢查,工作人員就自燃原因給出的初步判斷為,有線圈搭在了發動機上,隨著溫度升高,引燃了線圈,進而導致自燃。
↑嚴先生購買的汽車不到一月就發生了自燃
“既然如此,那就是車輛本身存在問題。”嚴先生遂向4S店提出了換車請求。經過溝通,4S店回復,廠家表示車輛可以更換,但購置稅和保險則要嚴先生自己承擔。這讓嚴先生很是不解。
7.8萬元新車
開了不到一月自燃了
嚴先生在成都做著小生意,便于運輸方便,其在一個多月前購買了一輛汽車,同時在一些貨運平臺接單從事貨運。不過,這新車跑了不到一個月就發生了意外。
“車子是去年11月27號訂的,12月2號提的車,跑了大概2000公里左右,12月27號早上開著開著就自燃了。”嚴先生介紹,事發當日,其開車出門接單,在行駛到成都武侯區吾悅廣場附近的一個十字路口時,車輛突然無力,速度一下子降了下來,踩踏油門也沒有太大發應。
接著,嚴先生下了車,查看情況。車頭位置,濃煙從引擎蓋縫隙躥了出來,越躥越兇。很快,前輪位置的縫隙間開始有火苗躥出。他連忙從車上取下車載的小滅火器,對著車頭一陣噴射,但并未壓住火勢。
↑嚴先生購買的汽車不到一月就發生了自燃
幸運的是,附近一名交警趕了過來,一同參與處置,并找來了灑水車對車頭進行灑水滅火。“差不多半個小時左右,才把火撲滅。”嚴先生介紹。突發意外,他的貨運訂單也沒辦法再繼續。
從嚴先生提供的購車發票看,嚴先生所購車輛為福田牌多用途乘用車,價格為7.8萬元。銷售單位為成都悅馳順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了便于載物,嚴先生稱,在提到車輛后,還對車輛內部做了一些改裝,加裝了一些鋁合金板。“包括購置稅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在內,一共花了11萬多元。”
嚴先生介紹,在車輛自燃之前兩三天時間,其還曾對車輛做過一次保養。“沒想到很快就出了這事,而且當天才開了不到一小時的時間。”
要求更換新車
但被告知購置稅保險要自理
事發后,嚴先生將車拖到了位于火車南站附近的一家福田汽車4S店。“4S店的人以及廠商的人對車子做了檢查,檢查后說是發動機的問題。”嚴先生介紹,“說有個線搭在發動機上,然后溫度升高后,引燃了。”
鑒于此,嚴先生認為,其購車不到一個月,過程中一直正常使用,車輛的自燃應該屬于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遂向4S店提出了換車要求。
經過溝通,4S店表示廠家可以給嚴先生更換一輛新車,不過卻提出了相應的條件,需要嚴先生自行承擔購置稅和保險等費用。否則只能對車輛進行維修,并向嚴先生負擔一定的補償。
“我肯定是要求換新車的,這個車子開了不到一個月就出現這樣的事,換誰都想不過啊。但我之前已經付了購置稅和保險了,不可能再拿錢出來啊。”嚴先生認為,這筆錢不應該由自己負擔,而應該由4S店或廠家來承擔。
↑嚴先生購買的汽車不到一月就發生了自燃
1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與嚴先生一道去到了4S店。負責處理此事的一名售后服務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初步判斷車輛的自燃是由于有線圈搭在發動機上,隨著溫度升高引發的燃燒,不回避是車輛自身出現的問題,也愿意與嚴先生溝通并處理此事。對于嚴先生的換車請求也并未拒絕。
“只是說廠家這邊只承擔車輛的直接損失,不負責間接損失,購置稅和保險這些是間接損失。”該名工作人員介紹,“要么就是進行維修,然后給予一萬的補償,他可以去租車使用,這個錢應該也是夠的。”
對此,雙方一時間商談不下。經過一上午的爭論,最終,嚴先生答應維修車輛,但補償款需要一萬五千元。后來雙方達成了一致。上述工作人員介紹,將對車輛自燃位置進行全盤更換維修,“到時候跟新的是一樣的,沒有問題。”
“主要這樣耗著也不是辦法,要打官司,時間又拖不起。”嚴先生說。
律師:
系消費質量糾紛 消費者有權要求車商承擔相應損失
更換車輛卻要求車主自行負擔購置稅和保險,這一做法是否在理呢?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該案是一起消費質量糾紛,在此案中,車輛的自燃原因如明確系車輛本身的問題導致,那么消費者有權利要求汽車銷售商或者生產商更換車輛并承擔相應的損失,“這個損失是包括購置稅以及保險費用的,同時還應包括一些務工損失等,4S店所稱的不負責間接損失是一種推卸責任的說法。”
另外,在換車的要求以外,如果購車人本人愿意的話,也可以對車輛進行維修,并同樣需承擔車輛自燃帶來的損失和維修期間產生的務工、交通等費用。“只要由車輛本身原因產生的損失都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郭剛介紹,在民事損害賠償中有一個“填平原則”,在此案中,即購車人損失多少都可以要求對方填平,只要不在其中賺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介紹,表面上看,此案因為車輛本身問題,導致的用戶換車,由此造成的購置稅、保險費并非用戶原因導致而是廠家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廠家承擔才合理。
張小軍介紹,具體來看,嚴先生車輛的自燃,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首先,要以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或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準,查明事實真相和具體的損失;其次,若認定系因車輛本身的問題導致火災,車主則可以依據《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要求車商對事故車輛進行修理、更換、退貨,若火災還造成了車主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車商還應賠償損失。第三,若認定系因車輛本身的問題導致火災,車商拒絕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車主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訴或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最后,若未對火災責任進行認定,車主和車商也可通過協商途徑妥善解決。只要車主和車商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我國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車主和車商就需要忠實地履行共同達成的協議。
(新媒體責編:zfy2019)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E-mail:[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