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安莅感薷母濉痹黾恿恕熬栀洷O督制度”,規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信息。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捐贈監督制度”,規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信息。
其中還規定了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款物募集情況或者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當中明確“募捐周期或者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或者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
此外,有關社會組織還“應當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
災害發生后,對于符合保險索賠條件的被保險人來說,醫療、生活資金及時賠付至關重要。為此,“草案修改稿”中明確了“保險金先予支付制度”,當中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主動、及時勘察受災情況。 (記者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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