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發行超過4億張信用卡,每年通過信用卡交易的資金總額超過13萬億。但記者調查發現,信用卡客戶數據泄露現象頗為嚴重,一條條包括姓名、電話、地址等完整隱私的信用卡開戶數據,在網絡上公開販賣。而種種例外條款、免責規定,往往讓消費者問責無門。(1月12日《長沙晚報》)
看了新聞,我終于明白,為什么總是有人給我打電話,問我是否愿意投資貴金屬了,原來皆因我幾年前在某銀行開通了黃金交易賬戶,雖然從未用過,但信息已被不知轉手過多少次。銀行卡信息泄露除了帶來一系列騷擾電話之外,還可能引發公民的財產安全。尤其是在幾乎人人都開通網銀、手機銀行的今天,這一問題更讓人寢食難安。試想,某些存在漏洞的理財平臺,注冊會員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卡號等信息即可劃轉資金,如若信息泄露,后果可想而知。
而某些銀行的“內鬼”從事信息買賣,更讓人憂慮。2013年,北京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原職員余某,就將掌握的600余份客戶信息出售,被判有期徒刑。余某可謂罪有應得,可放眼全國,這種被追刑責的“內鬼”終究是太少,假如法律之網再密一點,還不知網到多少大魚小蝦。
最讓人防不勝防的是,多家銀行規定合作公司可“共享”信息。這一規定潛藏在銀行枯燥的條文之中,往往讓人難以選擇拒絕,而且,不少信用卡申請合同還約定,銀行對這些合作機構只“督促保護信息”,不對這部分信息的安全承擔保密義務。這樣一行條款除了赤裸裸利己之外,更給用戶埋下了“地雷”,用戶成了徹底的弱者,又哪里還有公平可言!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在“顧客就是上帝”的口號中,如此險惡的現實絕對不應該存在。面對此種局面,不能僅僅依靠消費者挺身維權,還必須在制度上對銀行進行規范,并從法律的角度力挺消費者,對泄露個人信息的銀行果斷追責。
首先,一旦出現個人信息泄露,除了追查直接責任人之外,還要嚴懲涉事銀行。因為辦信用卡環節眾多,要經過支行、分行、信用卡中心等,而且很多直接辦卡的業務員流動性大,管理松散。以往出問題時,卻僅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罰,對銀行和機構沒有任何追責。只有同時嚴懲銀行,才能倒逼他們負起責任來。
其次,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銀行的管理,可制定統一規范的協議,廢除銀行自設的種種不合理的免責條款,讓消費者和銀行處于對等地位。對于耍小聰明的銀行就要嚴加懲處,不能手軟。
另外 ,從根本上說,還是要盡快推動呼吁已久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責任。一旦因信息泄露產生訴訟,不能讓消費者舉證,而應由銀行等機構舉證自證清白,這樣才能讓法律的作用真正得以顯現。王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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