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安鄉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處置了一起三車追尾車損事故。
當天上午10時許,在安鄉縣安鄉大道與車胤路交叉路口往南方向路段,因清明假期路面車輛較多,車輛已排長隊,后方一輛大型客車與其他車輛正駛入各自車道。此時,中間車道一輛小型客車見前方車輛停車仍未采取制動措施,直至撞上前方小轎車,而大型客車駕駛人來不及反應,導致三車追尾。
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的事故處理中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據了解,該小型客車駕駛人李某事故發生前剛駛離高速,未及時調整車速適應縣內公路,未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才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所幸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經安鄉交警認定,小型客車駕駛人李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通訊員:萬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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