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帖反映陜西省漢中市勉縣交警用個人二維碼收繳罰款”一事,5月20日勉縣公安交管大隊官方微博回應稱,交通違規人員謝某某因急于上班請求輔警代其繳納罰款,用微信轉賬200元到輔警個人賬戶。執勤民警當場開具了處罰票據,執勤輔警已代為繳納至銀行專用賬戶。
如此“代收”并非沒有問題,至少執罰程序不合法:執法人員只有開具罰單的責任,而不可以接觸罰款現金,這早就是一條鐵的原則、鐵的紀律。1999年財政部、監察部等多部委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實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的管理制度。即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可見,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并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
在此次事件中,執勤交警既已對違法人開具了只能通過銀行繳納罰款的處罰決定書,又“代收罰款”,不僅是程序有問題,“代收”的必要性也不好解釋。
最讓人困惑的是,交管大隊自始至終都沒明確說明,執法人員以個人二維碼代收罰款是否違規?只是說,為嚴格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將進一步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嚴格規范執法。官方的表述顯得那么“拐彎抹角”,這種姿態實在不可取。
“代收罰款”行為違規就是違規,該批評該處理,應該依法依規行事,這樣才不容易給公眾造成誤解。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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