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通訊員 胡道成)準新郎酒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路遇交警檢查,害怕被查獲影響自己年后的結婚大事,沖卡逃避檢查被交警當場查獲。
事件回顧
2019年1月3日20時18分,沾益交警在曲靖市沾益區龍華大道小路口村路段示意一輛兩輪摩托車停車檢查時,該車駕駛人沖卡逃避檢查失敗,被執勤民警成功攔截。經現場酒精測試儀測試發現:駕駛員張某某酒精含量為78.4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信息核查發現:駕駛員張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其實施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違法行為。
1月7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駕駛員張某某罰款13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同時機動車駕駛證記24分。
法律助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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