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通訊員 柯 林 文煜凌)在街上違法停車后,不僅不聽交警勸告,反而還與民警發生爭執,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近日,這名“任性”的男子被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
2017年12月27日下午5時,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輔警蘭某某根據大隊的工作安排,在民警李某某帶領下在市城區青林路段執勤,進行交通疏導。
其間,李某某與蘭某某發現被告人范某(26歲,利州區人)的父親范某加將其駕駛的白色越野車違規停放在青林路段路邊,影響交通。蘭某某立即勸導范某加將車輛開走,范某加將汽車向前方移動一段距離后再次停在路邊,蘭某某見勸導無效,按照規定對停放在路邊的該車進行拍照。范某加立即將蘭某某拍照的情況電話告知范某,范某隨即趕到現場,找到正在執勤的蘭某某理論車輛拍照一事,范某采取手拉、抱腰等方式阻攔蘭某某離開,蘭某某多次將其推開未果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圍觀群眾勸開。
隨后,范某在蘭某某接打電話之時又用力朝其頭部打了一下,二人再次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范某將蘭某某按倒在地,后李某某和處警民警相繼趕到現場,范某在處警民警現場了解情況時扇了蘭某某一耳光,最后被民警帶走。在此過程中致蘭某某右手第2近節指骨基底部骨折、輕度顱腦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蘭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8年2月28日,范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利州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6日經檢察機關依法決定逮捕,當日由利州區公安分局執行。同年7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將此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日前,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就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中,被告人范某辯稱,蘭某某對車輛進行拍照前未進行勸導,其阻攔蘭某某想了解一下情況,并且是在蘭某某連續推了其兩把又踢了其一腳后才動手的,蘭某某手指的傷是舊傷,不是他造成的。
法庭經審理調查,用大量的證據及視頻證據證明蘭某某在對方第一次違規停車時進行了勸導,其父將車開走,后范某下車購買東西,其父再次將車違規停在路邊,蘭某某對車輛進行了照相。關于范某辯稱當時想向蘭某某了解一下情況,并且是在蘭某某推了其兩把后又踢了一腳后才動手的意見,監控視頻顯示,范某多次采用手拉、抱腰等方式阻止蘭某某離開,蘭某某多次用手將其推開,并未用腳踢范某,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圍觀群眾勸開后,范某仍多次主動動手打被害人。故被告人提出的該辯解意見與證據不符,與查明事實不一致,法庭不予采納。根據醫院證明,蘭某某的傷情確系與被告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向蘭某某賠償了5000元,并取得諒解。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某以暴力方式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范某使用暴力襲擊正在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應當從重處罰;其妨害公務導致被害人輕微傷的后果,依法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在訴訟過程中取得蘭某某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綜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庭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范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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