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大整治的深入開展,哈爾濱市交警部門高壓嚴管舉措極大地震懾了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意識逐步增強。但同時也有個別人因不滿、抵觸、抗拒交通管理及違法處罰,阻礙公務情況時有發生,僅近20天時間里就發生4起典型違法案例。目前4名涉案當事人因推搡、辱罵執勤人員,搶罰單等行為,分別受到了行政拘留5至10日的嚴厲處罰。
醉駕逃逸被擒 辱罵推搡處置警員先行拘留10日
4月26日12時50分,駕駛人吳某駕駛雪佛蘭賽歐轎車沿先鋒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內陸港路段時,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事故,并在逃逸期間又刮蹭另外一輛車。此后,先鋒路與化工路口處崗上輔警郝某在接到被追尾車輛駕駛人的舉報后及時控制住了肇事逃逸車輛,同時發現吳某還涉嫌酒駕。
在前期處置、控制人員期間,吳某不僅辱罵郝某,還不斷動手推搡其身體,造成郝某警服、對講機等裝備不同程度損壞。即使在被交警增援警力扭送至轄區派出所后,仍不停辱罵執勤及辦案民警。因該人阻礙公務情節嚴重,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做出了先行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后經核實,該人還存在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及肇事逃逸等行為,該人目前已被合并做出行政拘留20日,罰款4500元的上限處罰。此外,由于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382.05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后期將面臨更為嚴重的刑事處罰。
案例警示:在阻礙、妨害公務的案件中,部分當事人經常是“借酒鬧事”,事后卻追悔莫及。提示廣大駕駛人在面對執勤執法人員時,不要嘗試去挑戰法律的權威,更不要受身體狀態或情緒等因素影響,放縱自己的言行。對管理、處罰存在異議時應理性對待,合法維權,避免因不當、過激言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不滿違停被勸離 下車返回辱罵推搡警員被拘留10天
5月4日,群力第五大道尚志幼兒園門前,牌號為黑A2P337號的車輛因在道路中間走走停停,被現場多名警力予以口頭警告并勸離。此后,駕駛人許某在遠距離停車并與妻子返回現場后,對現場執勤民警用污穢言辭進行辱罵,并對交通輔警黃某有推搡行為。男子自知無理,以與妻子一起接孩子為由進入幼兒園內躲避,后被趕到現場的轄區派出所民警帶走進行調查處理。因有多名證人證言及相關視頻證據,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為屬于阻礙公務,并對許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警示:案件中的許某因違法停車被交警制止而心存不滿,特意返回現場辱罵執勤人員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警員的人格尊嚴,還給他人造成一種執法、執勤人員可以被侮辱、甚者是打罵的不良影響,極大降低、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極易給今后正常執法造成更大阻力。對于此類不法行徑,公安機關一直堅持從嚴打擊,提示市民,不論是否是違法當事人,不論是通過言語還是其他行為阻礙執勤執法人員,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交警堅持記分處罰 駕駛人惱怒手撕罰單被拘留5天
5月11日8時許,在先鋒路與禧龍大街交口處,一臺車牌號為吉J9H192(黃牌)號貨車因違反貨車禁行規定被執勤民警取締。此后,駕駛人孫某以靠邊停車后再出示證件為由逃離現場,并慌忙中駛入一貨站院內。民警隨后駕車尾隨、堵截,并對孫某依法進行現場處罰。面對駕駛人“只罰款,別扣分”的一再要求,執勤民警堅持從嚴執法,告知其違反禁行規定的處罰標準是罰款100元,同時駕駛證記3分。
此后,孫某以民警給其多開了罰單為由,不顧民警勸阻,動手強行搶奪并撕毀了一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于其阻礙公務的違法行為,執勤交警依法追究。最終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事后,駕駛人孫某非常悔恨,并一再表示自己不知道撕毀罰單會被處罰的這么重。
案例警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同樣不容侵犯,除了撕毀法律文書外,其他阻止執法人員正常開具法律文書的行為也可被視為阻礙執法,同樣會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警示駕駛人在面對交通違法處罰時切勿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名施違法之“實”,造成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不滿交通管制踢樁罵交警 乘客酒后發飆被拘10日
5月12日,哈爾濱市南崗區軍工崗北宣橋街路口由于廟會的原因于晚高峰前施行了交通管制。次日凌晨1時5分許,一輛出租車突破外圍隔離樁闖進交通管制區域,執勤民警發現后示意其立即停車并詢問原因,駕駛人表示是車上乘客踢倒了隔離樁,讓自己開進來的。在交警對出租車警示教育期間,車內的男乘客流露出不滿情緒,并對著交警口出臟話。執勤民警察覺到了男乘客嘴中的酒氣,并指出其言辭已屬于辱警,但男乘客卻越發無理取鬧,不僅不承認錯誤,還對后趕來的其他警員一并進行言語侮辱,并叫囂“最多拘留唄”。因該人存在辱警等阻礙公務的情況,公安機關最終對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警示:本起案件中的當事人雖是乘車人,但同樣侮辱了執勤民警,阻礙公務,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阻礙、妨害公務的對象不僅限于被管理者或是被處罰人,只要是對執勤、執法人員有阻礙公務的言行或舉動,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汪曉濤、吳凡、高陽)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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