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明文規定上道路行駛車輛應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但3月11日玉林交警在例行檢查時,發現8輛工程車輛都沒有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人竟以公司車輛不用帶行駛證為由應付交警檢查,結果均被交警部門依法處以50元罰款、記1分的處罰。
當天上午,市交警直屬四大隊在國道241線(玉博公路)南江坡塘村路段開展公路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當民警對懸掛贛C、桂K等號牌的8輛工程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8輛工程車的駕駛人都無法提供車輛行駛證。進一步檢查發現,這批車輛都屬于玉東新區某汽車運輸公司,承擔二環西路施工運輸工作,車輛上都貼著一個“二環西路車輛運輸證”。一名王姓駕駛人表示,公司負責人曾經對他們說,因為車輛是有單位的,上路行駛要不要行駛證都沒關系,交警不會處罰的,所以車輛的行駛證、保險單都留在公司里了。
交警表示,行駛證是車輛的“身份證”,按照道路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違者將處警告或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1分,暫扣機動車。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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