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記者在吉林省交警總隊了解到,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涉酒交通事故的發生,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組織全省交警部門進一步加強本地酒駕醉駕特點分析,堅持對酒后駕駛保持常態化高壓嚴打態勢,針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持續開展嚴查酒駕醉駕統一行動,形成強大震懾力,全力防范涉酒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確保轄區廣大群眾的平安出行。
再次酒駕被查兩人被行拘
5日,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一中隊連續查處兩起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當天14時許,吳某東在延吉市鐵南路駕駛吉HU**05號“解放牌”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小河龍村前900米處時被直屬一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核查,吳某東曾于2016年06月08日,因實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龍井市交警大隊查獲并處以4000元罰款。無獨有偶,當天20時許,孫某志在延吉市建工街駕駛吉HBB**28號“解放牌”小型面包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房產局門前時被直屬一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核查,孫某志曾于2018年09月07日在河南街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
直屬一中隊分別給予違法行為人吳某東、孫某志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拒不配合檢查原是酒后駕車
5日14時30分許,通化交警支隊柳河縣大隊駝腰嶺中隊民警在城區集中整治行動中,查處飲酒駕駛機動車一起,在集阿公路165公里對當事人董某駕駛的吉EP****小型汽車進行例行檢查,駕駛員董某拒不配合被民警帶至中隊辦公區進行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3mg/100ml。
隨后,駕駛員董某對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對駕駛人董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滿12分并暫扣半年的行政處罰。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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