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開始,深圳市正式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記者了解到,本次《條例修正案》加大了對買賣分情況的處罰。
《條例修正案》規定: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實施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市公安局交警局綜合處法制科副科長項輝表示,記分制度在交通管理當中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部分駕駛人為了逃避記分管理,找人頂替記分,甚至找人“買分”。這種“買賣分”違法行為損害交通管理秩序,損害社會管理秩序。
“本次特區條例修訂對打擊‘買賣分’提出了新的內容和措施,對買分行為也納入了處罰,處罰的對象更加全面,涵蓋了買分、賣分、中介組織三方;處罰手段增加,對涉嫌‘買賣分’的雙方均實施駕駛證暫扣,這將從根源上遏制駕駛證記分買賣行為。” 項輝說,11月1日起,深圳交警將會進一步規范窗口的各項違法處理流程管理,在系統中構建疑似買賣分模型,通過大數據的管理,加強對疑似買賣分的查處打擊力度。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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