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21時55分,于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P9N***轎車沿文昌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在通過周口招商大廈西側路口時,與由北側非機動車道轉入南側機動車道行駛的陳某駕駛的一輛豫PW89**重型自卸車相撞。于某某當場死亡,所駕車輛當場報廢。
經抽血檢驗,于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38mg/100ml。經鑒定,事故發生時,于某某駕駛的車輛速度達到144km/h。
依據事故現場勘查、行車記錄儀視頻、鑒定結論以及詢問筆錄等信息,周口交警作出責任認定:于某某醉酒后駕車超速行駛和陳某行經路口時沒有注意觀察、沒有避讓右側車輛先行,對事故發生起到同等的作用,于某某和陳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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