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經河北省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房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0年1月22日晚,房某與朋友一起吃飯喝酒。吃完飯,房某開車回家,由于晚上霧大,視線不好,房某自己也不清楚開到了哪里,突然他看到前方有警燈閃爍,連忙將車開進路邊一個大院內。
正在里面工作的民警看到有社會車輛進入,上前詢問是否需要幫助。此時,房某看到“交警大隊”字樣,這才意識到自己將車開進了交警隊。情急之下,房某稱自己喝酒了,是來投案自首的。民警也聞到了房某身上濃烈的酒味,于是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63.0mg/100ml,隨即將其帶去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房某靜脈血液乙醇含量為243.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調查,房某是為了躲避檢查才進的大院,在這之前他并不知道這是交警大隊,因此未認定其自首。
案發后,房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坦白了酒后駕車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判決時,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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