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午12時許,雙峰交警大隊二中隊接到群眾報警:在甘棠鎮(zhèn)倉塘街上有輛黑色越野車與一輛小車發(fā)生糾紛。二中隊民警立即出警,在甘棠鎮(zhèn)湖禧沖村路段査獲黑色越野車和另一小車,民警對這兩輛車進行詳細檢查,發(fā)現(xiàn)湘K8H8**黑色越野車所懸掛的車牌號中原來的“E”,被人用字母“8”代替,該車系變造車牌,同時民警在車里發(fā)現(xiàn)該車還非法加裝遙控警報器。
經(jīng)詢問,當事人賀某某稱,車牌號湘K8H8**其中的 “8”是他在青樹坪一家汽車裝飾店購買的字母粘貼而成,報警器是一個多月前花二百八十元在網(wǎng)上購買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賀某某因非法安裝警報器,罰款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賀某某因變造機動車號牌,罰款3500元,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行政拘留5日。
婁底交警提醒廣大駕駛?cè)耍簷C動車號牌如居民身份證一樣,是車輛的“身份證明”。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這種投機取巧,以身試法換來的只有法律的嚴懲,請杜絕偽造、變造、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做到安全守法出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shè)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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