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在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駕駛人“帶病”駕駛的情況時有發生。應如何加強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組織人員結合相關案例,深入分析相關基礎理論研究、政策制度保障、日常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并借鑒部分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提出對策建議。
據統計,近幾年來僅媒體報道的駕駛人行車中突發疾病案例就多達上百起,暴露了我國在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方面還有不足之處。那么,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問題?我們就以“7·17”常州駕駛人突發癲癇引發多人傷亡事故為例進行分析。
事故回顧:癲癇突發致車輛失控
今年7月17日上午,江蘇常州一名小型載客汽車駕駛人徐某春突發癲癇,車輛失控沖入非機動車道,造成3人死亡、10人受傷的較大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調取徐某春醫療診斷資料,發現其患有器質性心臟病、尿毒癥和慢性腎衰竭,其所患疾病正是癲癇發作的誘因。大多數人癲癇病發作時意識喪失,四肢及軀干出現伸性強直或角弓反張,呼吸暫停,持續約10~20秒后轉成痙攣。此次事故中,徐某春發病時身體繃直、踩住加速踏板無法松開,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圖1:常州駕駛人突發癲癇引發多人傷亡事故現場
我國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的不足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明確規定,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本次事故反映了現實中駕駛人抱有僥幸心理“帶病”上路的情形時有發生,也暴露出我國在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制度保障和日常監管方面仍有待完善。
1、駕駛人違法瞞報情況普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第77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第95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駕駛人瞞報身體條件的處罰較輕,對駕駛人約束力不足。而駕駛人主動申報疾病又將喪失駕駛資格,因此駕駛人患病后通常隱瞞不報。此外,駕駛人只有在申領和更新駕駛證時會接受身體條件變化申報提示,獲取駕駛證后駕駛人往往會忽視身體條件發生變化是否可以駕駛的規定,同時對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種類不掌握、不了解,也是“帶病”駕駛的因素之一。
2、疾病申報范疇不明確
由于我國對于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基礎理論研究不足,現行法律規定對影響安全駕駛的疾病不夠明確�!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第13條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以神經系統疾病為例,“影響肢體活動”的限定條件過于模糊,除法律明確指出的癲癇和癡呆外,神經系統疾病還包括腦梗、眩暈和重癥肌無力等多達幾百種,對人體的影響有眩暈、抽搐、驚厥、呼吸障礙甚至腦死亡等,都會妨礙安全駕駛。而現實中,一般駕駛人只對法律規定具體列明的8種疾病進行申報,對其他影響安全駕駛的疾病不了解,也未進行申報。同時,醫生在開展駕駛人體檢工作時也只描述病情或寫出病名,不做出是否適宜駕駛的判斷,民警看不懂專業術語,審核體檢證明時難以做出是否允許駕駛的判斷。
3、缺乏有效手段掌握駕駛人身體條件變化
當前,公安交管部門只在駕駛人申領和更新駕駛證環節要求駕駛人申報疾病,如果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內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由于與醫療部門缺乏信息共享機制,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掌握駕駛人就醫信息。近年來,浙江、福建、南京等地頻現因突發疾病挽救全車乘客生命被評為“最美公交司機”的案例,也側面反映出當前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身體條件變化不能及時掌握,對于“帶病”駕駛的情形無法及時查糾的現實。
國外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經驗
與我國類似,國外普遍限制患有癲癇等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影響駕駛疾病的人駕駛機動車。但國外在疾病申報、協同監管、法律約束等方面的相關舉措,能夠較好確保駕駛人履行申報義務。
1、疾病申報目錄較為全面
較之我國,部分國家駕駛申報疾病種類更加全面、病名更加明確,如英國駕駛人身體條件申報范圍包括164項疾病,其中有53種屬于神經系統疾病。同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將駕駛人過往病史和用藥史也納入疾病申報范圍,其中澳大利亞、英國必須由執業醫生填寫,要求更為嚴格。此外,美國、新加坡等國家設有專業研究機構開展疾病對于安全駕駛的影響研究,用于制定相關體檢標準,例如美國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下設駕駛人醫學檢查醫生認證中心,新加坡醫療協會下設駕駛適宜性醫學指導委員會。
2、申報后給予明確駕駛意見
駕駛人申報疾病后,國外通常會對駕駛人給出兩種駕駛意見。一是許多亞洲國家和地區對于嚴重影響安全駕駛的疾病一票否決,如韓國、新加坡、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規定,患有法律明確影響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領駕駛證。二是歐美國家通常由專業機構針對發病時間、病情嚴重程度和準駕車型綜合判定。如英國車輛和駕駛人執照局駕駛人醫學小組會根據駕駛人申報情況咨詢體檢醫生,安排進一步檢查或進行針對性考試,判定能否駕駛,提出縮短體檢周期、車輛改裝等相關要求。加拿大魁北克省規定,癲癇病患者6個月內沒有發作可以駕駛小型汽車,如果癲癇病5年內沒有發作才可以駕駛大型客貨車,否則不得駕駛。
3、部分國家和地區實行重點駕駛群體醫生負責制
部分國家和地區特別重視高齡駕駛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等重點群體的身體疾病檢查,要求其體檢證明中疾病申報內容必須由醫生填寫,并明確醫療部門監管駕駛人身體條件的義務。如澳大利亞首都特區50歲以上、新加坡65歲以上、我國香港70歲以上、新西蘭75歲以上的駕駛人以及英國、南非、德國、韓國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體檢報告要求必須由注冊執業醫生填寫,醫生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規定,當駕駛人被診斷為患有嚴重影響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時,醫生需要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健康管理部門報告,健康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機動車輛管理部門。
4、嚴格對瞞報疾病、違法駕駛的責任追究
大部分國家對于駕駛人瞞報病情、違法駕駛情形制定了嚴格的追責制度。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對于收到因患病不允許駕駛通知后繼續駕駛的,第一次處以5天以上6個月以下監禁,300~1000美元罰款;五年內再犯處以10天以上1年以下監禁,500~1000美元罰款。英國規定,駕駛人患病未及時申報并繼續駕駛屬于刑事犯罪,將處以1000英鎊罰款,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將追究刑事責任。韓國規定,駕駛人申報虛假信息,將被處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且吊銷駕駛證。
從哪些方面入手改善
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管理經驗,建議從細化申報疾病種類、信息共享和法律約束等方面加強駕駛人身體條件管理。
1、聯合開展影響駕駛疾病研究 細化申報疾病種類
建議聯合衛健委、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開展影響駕駛相關疾病的研究,豐富細化申報疾病種類,增加過往病史、過往用藥史的申報要求,特別針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增加對于原發性癲癇、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和精神病等家族遺傳病史的申報。
2、利用大數據構建公安交管與醫療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與衛健部門積極推進警醫合作,打破信息壁壘,共享駕駛人基礎信息和電子病歷,設定特定疾病預警及信息推送功能,加強對駕駛人身體條件的日常動態監管。同時,要求客貨運企業建立駕駛人身體條件監管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內部駕駛人身體狀況,明確停崗、調崗制度,杜絕“帶病”駕駛情形。
3、加強對瞞報疾病駕駛人的處罰力度
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條款,對于駕駛人瞞報疾病情況的,除罰款、注銷駕駛資格外,還進一步規定一定周期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將駕駛人瞞報疾病作為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4、增強機動車駕駛人再教育的針對性
建議充分利用違法記滿分教育、審驗教育和交通違法減免記分教育等多種途徑,對駕駛人加強關于身體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方式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豐富教學課件,提高教育針對性,提高駕駛人主動申報疾病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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