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無煙訴訟案”宣判后,中國控制吸煙協會近日就此案舉辦了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認為,公眾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益高于一切,列車無煙不應該有高鐵和普列的區別,相關部門應借此案推動行業立法,實現鐵路列車內全面禁煙。
確實,我國既然已經實現高鐵列車全面禁煙,就沒理由不對普通列車實行禁煙。據介紹,普通列車也不是不能做到全面禁煙,濟南鐵路局2017年11月開展了普速列車禁煙宣傳,已在所屬30.5對普速旅客列車全面實行禁煙措施。
更重要的是,不管有什么樣的反對理由,在列車等公共場所吸煙,都是一種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的行為,因此從根本上是站不住腳的。和平的第一要義就是不害他人,不進行危害他人權益的挑釁行為,不然的話,侵害必然會引起反侵害。像在一些列車和餐館里那樣,吸煙人和不愿承受吸煙之害的人進行博弈乃至引發矛盾沖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有人認為,吸煙是吸煙者的權利和自由,這種邏輯顯然是荒誕的,因為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界限的,而非絕對的、無條件的。如果在私密場合,比如在自己家里,抽煙純粹是自己的事情,與別人沒有什么關系(其實嚴格說來,就算在自己家里抽煙,對家人也會造成影響),確實是一種權利和自由;然而在公共場所,在與他人發生交涉時抽煙,因為每個人都是權利主體,都有一些不能被侵犯的權利,勢必因為權利沖突產生權利平衡與限制的問題。
一方面,按照權利價值位階,當不同的權利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時,非基本的、相對次要的權利,必須在基本的、相對重要的權利面前讓步。公眾的身體健康權相比于非必需、不是基本生活需要的吸煙權,毫無疑問是更重要、更基本的權利,當損害公眾身體健康時,“吸煙權”必須被抑制。
另一方面,權利和自由之所以需要保護,法律之所以成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而非限制,就在于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不但是個人生存生活所必須,還在于這種受保護權利和自由的無害性,損害他人的欲求是構不成權利的。法律和正當權利與自由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不能對他人造成妨礙或侵害,而能與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相共存,危害他人、不能與他人權利和自由相共存的行為,比如以吸煙的方式損害公眾健康、深夜大聲歌唱使整座樓的人被打擾無法入睡、以毆打他人的方式進行鍛煉等等,都是形不成權利的。正如沒有所謂“打人權”,在公共場所也不能有什么“吸煙權”。
不是以自我為中心,光想著自己的權利和自己的感受,而是意識到他人的存在和感受,意識到基本的約束,并在不侵犯他人權益、不給他人造成妨害的基礎上行事和進行生活規劃,這就是公共道德,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缺乏不妨害他人的基本觀念,如果眼里只有自己而沒有別人,如果只考慮自己而不惜給他人造成妨礙和損害,那么,不僅樂于助人、舍己為人等高尚道德將成為虛化,而且也必然不會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不惜破壞人與人相處的基本條件,由此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道德滑坡和無盡的矛盾與沖突,甚至制售假藥、假冒偽劣產品等嚴重違法犯罪之事都干得出來。
公共道德是自由與和諧的基本保證之一。如果在公共場所吸煙這種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都無法遏制,何談道德與和諧?希望以“列車無煙訴訟案”為契機,在實現列車全面禁煙的基礎上,全面落實我國2003年簽署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通過推動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煙運動,推動公共道德和公民素養全面提升。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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