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面試總成績第一名,卻未被湖北省保密局錄用,而該單位給出的理由是“由于與你一同進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成績排名第二),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據媒體報道,湖北某地級市公務員夏敏(化名)不服這一結果,在信訪無果后狀告湖北省保密局,近日被法院駁回。
都知道,公務員招錄有著嚴格程序,基本上均采取以筆試加面試構成的總成績為依據擇優錄取。如果說,筆試成績具有一定偶然性或籠統性,那面試正好有所側重和補充,同時也包含了對“崗位適合度”在內的綜合能力的考察。
報道說,夏敏不僅總成績第一,而且面試成績也比第二名明顯要高,涉事單位說第二名“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究竟持何依據,顯然需要更多解釋。
要知道,《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說,“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在考試成績已有量化排名,“崗位適合度”語義含糊的情況下,當地有關部門理應給出明細說法,以免被質疑暗行貓膩。
再從兩人的背景來看,當事人夏敏不僅熟悉法律,且于2013年獲湖北省保密局頒發的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以及所在地市級保密局2015年頒發的涉密網絡安全保密管理人員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級市保密局發文成立全市保密檢查督查組,任命她為副組長。這似乎也支撐起了她跟相關崗位的職位匹配度。相形之下,第二名此前工作與法律和保密工作幾乎不沾邊。
鑒于此,用人單位宜給出更令人信服的解釋,以消解夏敏及眾人心中的疑惑。考慮到有關部門自說自話或難令人信服,或許由中立的紀檢監察等部門介入調查。
在該案中,涉事法院駁回夏敏起訴湖北省保密局的訴訟請求,并不能表明,該單位以“崗位適合度”為由拒錄第一名的合理性——因為決定錄取與否的并非行政機關,而是當地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范圍。
無論如何,涉事單位以“崗位適合度”為由拒錄第一名,原因不能不明不白。
(新媒體責編:wb00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