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胡某闖紅燈過馬路,與行駛中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記者27日從廣東省檢察院獲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賠償款20萬元。
在行人闖紅燈被撞諸多案例中,與事故相關的車主視具體情形被免責或者只承擔低比例責任的并不少見,但像闖紅燈被撞還獲刑的比較鮮見,這主要在于行人闖紅燈導致他人危害的幾率不大,因而在司法實踐中能成為判例的很少。本案即是特殊情形,胡某闖紅燈與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行人違法行為與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是基于違法行為的后果而定的。這些都說明行人參與交通,在規(guī)則面前并沒有特權(quán),違反法規(guī),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同樣需要付出相對應的代價。
依本案推而論之,如果行人闖紅燈,導致相關車輛避讓引發(fā)事故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與人身傷害,違法的行人也會受到相類似的處理,需要承擔賠償乃至刑事責任。行人闖紅燈被撞了,反而被判了10個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制課,同時,更是對交通陋習的警示。
行人闖紅燈之類“中國式過馬路”之所以頑固,除規(guī)則意識、法律意識淡薄之外,另一個方面是行人參與交通在所導致的事故中,往往都是受傷害者,而鮮有像本案一樣是制造傷害者,現(xiàn)實中一方面出于對生命的敬畏與尊重,在交通文明中倡導禮讓行人的理念;另一方面在事故處理中,往往也基于對行人的傷害予以人道主義處置。這些無形中讓很多人產(chǎn)生行人優(yōu)先和違法有豁免權(quán)的認識誤區(qū),導致不同人群如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參與交通權(quán)利與責任有層級的錯覺。
其實,不只是法律、規(guī)則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不同人群雖然參與交通的方式不一樣,但他們也是平等的行為主體,都必須對自身的行為負責,“行人闖紅燈被撞獲刑”的警示意義便在這里。應當來說,敬畏與尊重生命,禮讓行人,給予在交通參與中更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適應的人道主義救濟,與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守法參與交通并不相悖,其出發(fā)點與落腳點都是減少事故傷害,保證公共秩序。行人參與交通,既需要他人對自身生命健康負責,更需要自己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同時,也要考慮到他人的安全,自由不是沒有限度與邊界的,不要拿所謂的“弱勢”當通行證,在紅燈面前,停住一小步同樣也是文明一大步。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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