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起“搜救烏龍”事件,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讓當事人付出違法成本,既是對個人的警示,更是對公眾的法治課,有利于遏制這類奇葩亂象重演。
“樂清男孩失聯”風波至今仍未平息。
近日,據媒體報道,事發后,孩子的母親陳某已被樂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拘,樂清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參與救援的樂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務中心打算,通過民事訴訟起訴孩子母親陳某并索賠1元,“希望孩子母親能向參與救援的人表示感謝,并對制造這場‘烏龍’的行為致歉”。
這起因家庭糾紛而引發的“烏龍警情”發展至今,孩子母親被刑拘,算是已給了公眾交代。但對于當地的搜救隊而言,事情顯然并沒有落下帷幕。
在這起事件中,“大概發動了千人以上參與尋找”的救援隊不僅面臨“公信力下降”的局面,其付出的愛心也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當地還有公益組織負責人事后成了受害者,每天都會接到辱罵和嘲笑電話。因此,民間公益組織想通過民事訴訟起訴孩子母親陳某并索賠1元,也頗有點“要個說法”的意思。
在網上,對于民間公益組織能否起訴追究陳某的民事責任,目前也很有爭議。有人認為,陳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再提起民事訴訟,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但是,陳某的所為涉嫌同時侵犯數個法益,不僅危害社會秩序,也侵犯公益組織等民事權利,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訴求民事賠償,并不是“重復評價”,而是付出必要的違法代價。
當地涉事公益組織因這起“搜救烏龍”事件展開救援,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這屬于財產性損失。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等侵害人身權的部分,但法律上并未排除受害者財產性權利受侵犯的司法救濟權利。
根據最高法《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就意味著,公益組織可就蒙受的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陳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媒體發布求助信息,引發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網絡轉發及查找,“家人在報警的同時,求助于民間公益組織”,這對公益組織正常業務和聲譽造成了影響。陳某理應就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訴訟本身不是目的,1元的賠償也是意義重于形式。對于這起“搜救烏龍”事件,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讓當事人付出違法成本,既是對個人的警示,更是對公眾的法治課,有利于遏制這類奇葩亂象重演。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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