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對疫苗管理進行的專門立法,將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科學監管、社會共治。疫苗管理法明確,疫苗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生產銷售假劣疫苗,違反生產、儲存、運輸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等情形的,設置了比一般藥品更高的處罰;落實“處罰到人”要求,依法實行罰款、行政拘留、從業禁止直至終身禁業等。
疫苗的主要作用在于預防相應疾病,接種者主要為新生兒和患者。疫苗關系著公眾尤其是接種者的生命健康,關系著公共衛生安全,關系著國家和民族未來的生命質量,是具有戰略性和公益性的藥品。而疫苗行業的亂象,特別是假冒疫苗和劣質疫苗,不僅侵害接種者身體健康,更侵蝕政府公信。因此,必須施以最嚴格的監管,以及對疫苗犯罪行為最嚴厲的刑事處罰,才能從根本上保障疫苗安全。
假冒疫苗和劣質疫苗,不僅侵害接種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導致接種者因誤接種假疫苗而延誤治療,命懸一線。近年來曝光的疫苗行業亂象,特別是幾起疫苗生產和流通企業涉及的違法犯罪典型案件,令人不寒而栗,導致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行業聲譽毀于一旦,導致政府公信和政府權威受到侵蝕,甚至讓整個國產疫苗行業陷入失信于人難再復出的惡性循環。
無論從維護誠實守信的商業環境角度出發,從保護公眾權益免遭侵害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維護政府公信角度出發,都該從嚴懲戒唯利是圖,制假售假,管理混亂的疫苗行業違法犯罪行為。為此,疫苗管理法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凡是因違反疫苗管理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應從重處罰。這樣的規定可以說開了立法領域的先例,對所有涉疫苗犯罪行為均從嚴懲戒。
此外,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涉案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劣藥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涉案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也即,生產、銷售假疫苗的,最低可被處罰750萬元,甚至2500萬元,生產、銷售劣質疫苗的,最低可被處罰500萬元甚至1500萬元。這樣的處罰額度,應該說相當之高,足以撼動違規企業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來自本單位的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1至10倍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處5至15日拘留。需要說明的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代表“以罰代刑”,如果相關行為觸犯刑法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疫苗安全無小事,危害疫苗安全者,既是行業罪人,也是全民公敵。對疫苗行業施加最嚴格的監管,對危害疫苗安全的違法行為施加最嚴厲的懲戒,不僅必要,而且迫切。也只有嚴厲追責方能重典治亂,才能促進我國疫苗質量的有效提升,增強公眾對疫苗安全的信心。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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