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湖南湘鄉市男子盧某在入職該市湘運公共交通運輸公司時,被收取1萬元“押金”作為入職條件,其勞動合同也一直被扣押。此后,湘運公司回應稱,所收1萬元并非押金,而是安全事故風險預付金,辭職時會全額退還,也不存在扣押合同的情況,“可能是合同應聘人當時沒拿走。”
公交公司向司機收取所謂風險金,此前就屢有曝光,有地方也曾專門治理。但不少公司至今仍在收這筆錢,公交司機對此類問題的抱怨和投訴也時有所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包括人身、財產擔保,包括收取財物等。就此而言,湘運公司的收費明顯違法,其收取的1800元服裝費等費用,也都有違法嫌疑。
其風險金在道理上也站不住腳。司機職業的確有風險,若司機出了事故責任,有時是得自掏腰包。但收風險金也未必能解決問題。如果是普通違法和小事故,涉及金額不大,完全可從司機工資里扣除;而一旦發生大事故,萬元風險金似乎也頂不了多大用場。
一些公交公司收取所謂風險金,醉翁之意不在酒,更像是針對眼下公交司機的高流動性采取的限制措施,變相提高離職的門檻和難度。此前有媒體就曾報道,沈陽某公交司機離職后,索取萬元抵押金,卻被告知必須6個領導簽字,耗時四個月都沒能拿回這筆錢。
試圖用強行收費的辦法“控制”司機,某些公交公司顯然念歪了經。司機交通違法也罷,頻頻離職也好,深層次原因還在于:這個職業缺乏保障、缺乏尊嚴。
不少公交司機都存在工作時間過長、壓力過大的問題,一些司機的收入本就不高,還要被扣罰,其流動頻密與此不無關系。收取所謂風險金,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增加了司機的怨氣,平添壓力,助長風險。
針對公交公司的這一“霸王條款”,相關部門得管一管了:不僅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課以罰金,對負責人也該嚴肅處理。否則,低廉的違法成本,只會讓類似現象層出不窮。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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