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二是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三是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規定》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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