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保局11日對《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重慶實施方案》)進行解讀。據悉,《重慶實施方案》中明確了將予以啟動生態賠償的多項生態損害行為,同時明確重慶市和各區縣政府為生態賠償權利人。
《重慶實施方案》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重慶實施方案》一方面對標對表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改革方案》),將其規定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和“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兩種情形,直接納入《重慶實施方案》啟動賠償工作的具體情形。
此外,《重慶實施方案》結合重慶實際進行探索創新,將《國家改革方案》中“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明確為“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等”八種具體情形。
《重慶實施方案》中,明確了生態賠償義務人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生態賠償權利人則為“重慶市和各區縣政府”,跨區縣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重慶市政府管轄。
《重慶實施方案》中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重慶實施方案》中提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遵循“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重慶實施方案》的要求,重慶2018年將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力爭到2020年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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